人类社会的发展经过多次分分合合,小型的宗族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多次分分合合,这就是人类社会和宗族在自我发展中的调和。

宗族的发展在现代社会是比较特别的,因为它的发展大多依靠内生力推动,由于远离国家政权中心,实际上国家对宗族的管理已经实现了权力外包,没有对宗族有着更为实际的控制力和影响力,相反宗族中的一家之长对宗族及以宗族为核心的家族、村落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

宗族内部作为一个微观社群,也存在“分”与“合”的矛盾之处,在面对外来力量时,宗族就展现了“合”的一面,在利益纠葛之时,就展现了宗族“分”的一面。

而宗族最微妙的地方,在于它的“分”与“合”始终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没有超出这些限定范围,因为宗族能够在某些闭塞地区长期存在,成为民众生活的一部分。

宗族最基本的联系纽带是血缘,这也是最稳固的纽带,其次的纽带才是宗族的共同利益,这些都涉及了宗族治理。

一、宗族共同体自我调节中的“合”

1.以血缘为纽带的“合”

宗族共同体最基本的纽带就是血缘,血缘也成为宗族共同体内部成员自我认证和交往的主要依据,更是宗族成员出现排外情感的重要原因。

从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来看,宗族很注重血缘观念,血缘远近关系到宗族成员之间的亲疏关系,这一点与中国重视传统的宗法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类似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皇室宗族,皇帝的直系男性子嗣才有继承的权利,而且与皇帝血缘越近的人,地位往往越高,这实际也是一个大型的宗族关系网络。

林耀华在《义序的宗族研究》中指出“集若干户而成支,集若干支而成房,集若干房而成族。”

林耀华认识到了宗族建构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但一个宗族共同体的建立绝不是自然而然的,必须要有共同的意愿和领导者,并在领导者的带领下,逐渐成为惯例,以致于被后代子孙接受。首先,构成宗族共同体的成员必须要有尊重远祖的共同记忆。

冯尔康在《清代宗族祖坟述略》中指出:“祖茔是凝聚族人的物质因素,族人围绕祖坟进行的活动,寄托孝思的同时,确认同宗关系,对抗有争议的异姓,起着由祖宗认同导致宗族认同的作用。”

由此可见,共同的宗族共同体需要一定的物质以加强彼此之间的血缘联系。通过共同的远祖记忆,彼此有血缘的成员实现了宗族内部的“合”。

与远祖记忆同样重要的是祠堂祭祀,这在中国传统社会普遍存在,一姓的大家族会联合修建祠堂,以共同祭拜祖先,毫无疑问,祠堂是宗族凝聚力加强的又一载体。

祠堂除了用于祭拜,还用于家族会议,在家族面临重大事件之时,最年长者会邀请各房当家人前往祠堂,在祖先的见证下,做出最终的决定,这样一来,祠堂又成为家族活动的重要场所,而不仅仅是祭祀场所。

2.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合”

在宗族共同体的发展过程中,共同的血缘关系毫无疑问是加强彼此联系的重要纽带,但共同的物质利益也是彼此合作的基础,因为一个强盛的宗族才有可能维持下去,缺乏物质利益的宗族不仅矛盾丛生,也无法长期维持下去,而只能走向“分”的地步。

宗族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包括共同地缘、共同财产和共同安全,这些是宗族成员共同拥有和支配的物质利益。

首先,共同的地缘不仅包括宗族共同拥有的耕种土地,还包括宗族基本居住在同一地区所以在中国传统社会尝尝会形成以某一姓为主的村落,例如祁屋山原为祁氏宗族所有,其名称也正源于此。

共同的宗族成员会信奉同样的山水、桥梁等,将其在祖先记忆中神化,成为宗族共同的信仰。

其次,共同的财产被称为族产。这些族产一般是祖祖辈辈继承下来的,早期的祖先在发家致富以后,就会选择置办田产,也有些族产是一族之长带领大家开垦而来的,族产不论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得的,最终都成了宗族成员的共同财产。

尽管在宗族共同财产所体现的是相对外来者的“合”,但其内部仍然面临着“分”的挑战,因为宗族内的各家各房作为宗族内部的小家庭是需要将这些财产分配到户,以便耕种,这实际又是另一种形式的“分”,由此,我们可以在共同财产的归属中看到“分”与“合”的动态变迁,

最后,共同的安全是宗族最重要的一项,因为宗族成员除了因为血缘和利益而传统社会时期联系在一起,还有重要的合作驱动因素在于安全。

传统社会中,法制不健全,盗匪猖獗,一家一户难以抵挡住劫匪的进攻,所以很多有血缘关系的人都会选择合作,形成一个人人可见、人人皆知的大宗族,其中,有能力的大族长成为领导者,在劫匪来袭时,以宗族群体力量为依靠,与劫匪等外来势力谈判,或直接带领宗族成员打退进攻者。

二、宗族共同体自我调节中的“分”

1.财产分离中的“分”

宗族共同体虽然是宗族成员共同的归属,但宗族成员之间仍然会出现财产分离,但这种财产分离是建立在分家的基础之上的,一个宗族不仅有共同的族产,也会有家庭内的私产。在社会发展中,宗族共同管理和经营财产的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收入不多,容易造成“搭便车行为”。

因此,在宗族共同体的发展过程中,财产的分离是必然的趋势,唯有这样,各个家庭成员才会独立发展,进行农工商的全面发展。

财产分离的背后实际还包括权力的分割,在传统社会中,宗族共同体的权力因为财产的集中而归属于族长和几位族内德高望重者掌握。

因此,各家户的行为被框定在宗族框架内,缺乏自由。一族之内有族长,一房之内有房长,族长和房长会出现权力重合,层层制度将家户成员牢牢框定住。

然而,族长和房长并不会具体管理族内和房内的每一件事,只是掌握一个大体的方向,对有功之人进行奖赏,对有错之人进行惩罚,起着宗族和各房掌舵人的作用,所以在财产分离和分家析户的大潮流下,族长和房长要最大限度地保持宗族凝聚力。

2.宗族支系中的血缘分离

对于外来势力而言,宗族是一个共同体,体现了“合”的一面,但对于内部成员来说,宗族却是家户共同构成的,体现了“分”的一面。

徐勇在《中国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中指出“在中国,家户成为一种基本的经营组织体制,并具有核心地位。”

在宗族加强凝聚力的同时,始终存在一种宗族离心力,即宗族支系中的血缘分离,具体来说,就是指构成宗族共同体的家户会寻求自治地位,这就会导致分家析户的出现。

在传统社会中,封建王朝为了统治方便,削弱地方豪强的势力,就会千方百计地推行分家析户政策,以增加国家税收,但总是阻力很大而不了了之。

宗族内部一直存在分家分房的现状,这是宗族强大的必然结果,分家实际上是子女成婚并且已经具有独立生存能力之后的选择,当然也有一些家庭是在父亲或母亲去世之后选择分家。

分家促使每个家庭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责任清晰,长子和次子在分家之后都有明确的财产划分。

三、总结

宗族治理对外迁官员来说是比较困难的事情,因为官员首先要学会融入这个宗族,与这个宗族的核心人物打好关系,而且宗族和该地区的政治管理都需要宗族大家庭的核心人物的配合,否则外来官员根本无法实现政治管理,或者具体的治理权就会被宗族大家长架空。

更有甚者,若是外来官员涉足了或瓜分了宗族利益,那么他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很难得到保证,这些因素都是官员管理宗族不力,而宗族大家长却能掌握宗族管理大权的重要原因。

一般来说,对于比较落后的乡村来说,这个村落基本上是以某个大姓宗族为中心,其中,该姓的大族长会担任这一村的主事官员。

在官员职份和宗族管理中,大族长凭借自己的威望实现了权力的融合,这也是宗族治理中的“合”,随着时代的变迁,宗族治理也出现了“分”,交通、通信的便利,开始促成大族长权力的“分”,外来官员逐渐扎根基层,这就是宗族治理纵向层面中的“分”与“合”。

四、参考文献

1. (美)杜赞齐:《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

2. 徐勇:《中国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

3. 冯尔康:《清代宗族祖坟述略》

4. 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

5. 麻国庆:《家与中国社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