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半夜来鱼塘偷我的鱼,自己淹死了,怎么定我有罪?我不服,我要上诉!”,于是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2年的村民老吴上诉了!

67岁的老吴是广东某村村民,他承包鱼塘一处。有一天半夜他起来查看鱼塘,结果刚好发现几个人正在偷鱼,他们见到老吴后立即逃跑,老吴拿着手电筒在后面追赶。
其中2个跑了, 还有1个黎某不慎落水,但是仍然试图逃跑。老吴一心想抓到偷鱼的黎某,于是沿着池塘追赶。
为了阻止黎某继续逃跑,他还扔了两块石头打黎某,均没有打中。黎某看自己很难跑掉,于是就自行上岸。
老吴在岸边就质问黎某偷鱼之事,结果在此过程中,先前跑掉的男子张某为救黎某,又折返回来,猛然从后面推了一把老吴,老吴猝不及防,连带着黎某一起落水了。
落水之后黎某抓住老吴的胳膊,老吴自己都体力不支,于是一把甩开黎某,自己爬上了岸。稍微清醒一点之后,他立即报了警,警方到现场后发现黎某已经淹死了。
警方认为老吴和推人男子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他们刑事拘留,后该案移送到法院。所偷鱼的价值鉴定为24元。

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老吴有期徒刑2年,赔偿黎某家属41433元,张某被以同样罪名判处4年。
一审认为,老吴在发现有人偷鱼并落水之后,仍然实施追赶,还用石头砸,第二次落水之后,又将黎某推开,没有积极实施救助行为,导致黎某被淹死,因此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老吴和张某均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老吴是该鱼塘的合法承包人,在发现有人偷鱼的情况下,有权采取自力救济,实施追赶行为。

虽然第一次有用石头砸的情况,但是并没有造成黎某损伤。
第二次落水是因为张某从背后一推,老吴在猝不及防情况下落水,自己都已经67岁了,自救都困难,能自己爬上来已经不容易了,没有能力对黎某实施救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于是二审改判老吴无罪。
张某从背后推老吴,属于抗拒抓捕,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定罪。也即盗窃转化为抢劫罪,法院据此判张某构成抢劫罪,判有期徒刑4年。
对于老吴的行为,一、二审法院作出不同认定,我个人认为二审法院判决完全正确,终于还了老吴的清白!
就这个案件来说,假如第一次老吴在追赶中,用石头砸黎某,结果导致黎某在水中昏迷并淹死,那么老吴的行为至少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且不排除间接故意杀人罪,这个要看石头大小、现场情况、事后救助、讯问笔录等。
由于老吴第一次追赶,并没有造成对黎某的伤害,因此在被张某从背后推落水之后,他对黎某不具有救助的义务。
不要说他67了,就是36,我认为他也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在因为不作为而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里,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实施救助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当然道德上评价是另外一回事情。
二审对于张某实际改变了罪名,虽然同样是4年,但是由过失致人死亡罪转化为抢劫罪,对此我有不同意见。
我认为张某的行为仍应当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现有情况来看,张某他们偷的鱼一共是24元,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显然不能算是数额较大,又没有说他们多次来偷鱼,因此我认为张某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从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来看,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如果张某本身就不构成盗窃罪,则不应当转化。
张某只是从背后推了一下老吴,目的应当是准备和黎某一起逃跑,该行为能够认定是抗拒抓捕并使用暴力吗?
张某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当时半夜三更,而且又是在鱼塘边,张某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到他从背后推老吴,可能导致两人落水、溺水的后果,但是他对此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并实际造成了黎某被淹死。
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你们如何看?你们支持老吴无罪吗?你们认为张某属于抢劫罪吗?欢迎评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