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车主按揭买车,在还清最后一笔分期款项后,就可以凭银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业务。办理解除抵押业务后,车主重新获得汽车的所有支配权。

然而,有个别耍“小聪明”的车主在未还清车子贷款的情况下,竟企图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办理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和补领登记证书业务!

3月9日,小型汽车桂B99XXX的车主李某到柳州市车管所柳石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申请办理补领登记证书和解抵押登记业务。

业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李某所提供的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备案的原件不相符,于是服务站立即停止受理业务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单给李某,请他提供正确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再来办理业务。

李某见办理不成,便找借口离开了办理现场。

3月10日,李某再次到柳石服务站要求受理业务,受理岗工作人员再次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现李某所提供的材料还是不符合,服务站再次停止受理业务、口头警告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李某两次的行为让工作人员觉得十分可疑,然而李某又一次找借口匆匆离开了办理业务现场。

随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银行进行核查。经核实,该车辆未结清贷款,机动车登记证书存档在银行,银行未提供任何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资料,也没有委托任何人进行办理该业务

由此,可以确认李某提供的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材料加盖的公章均系伪造。

4月13日,李某再次到服务站申请退办该业务流水时,窗口民警立即将李某进行控制,并将此案件移交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大桥派出所进行处理。

经大桥派出所查明,李某两次用制作的假公文证件(银行营业执照、银行委托书、登记证书补办申请函、结清证明及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办理车辆解除抵押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民警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广西交警提醒广大车主

要学法、懂法、遵法

切勿铤而走险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否则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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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梁冰心

内容来源:柳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