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出生贫苦家庭,后来因为天灾一度剃发出家为僧,后来参加了红巾军反抗蒙元政权,之后击败一众军阀建立了明朝,用 “开局一只碗,皇位全靠干” 这句话来形容朱元璋的前半生一点也不为过。他亲眼目睹了乱世之下由于法治废弛、朝纲不正引起的天灾人祸,元朝也因此灭亡。 于是朱元璋在即位之后,十分重视中央及地方的法治制度建设,明朝的监狱制度也因此确立。

从明代开始,监狱才被成为“狱”。 据相关史料记载,明朝的监狱制度从地方到中央就已经系统化了。中央监狱设置有刑部司、具有监察性质的都察院,就连兵部之下也设有军事监狱,用来关押犯有重大罪责的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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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难之役爆发之后,明成祖大肆任用宦官,实行特务统治,在宦官控制下的东厂、锦衣卫等特务机构都设有附属监狱,在锦衣卫下边还专门设有诏狱,由北镇抚司管辖。 由此可见,明朝初期就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系统化的监狱管理制度。通过研究明朝时期的监狱制度与当时经济政治发展情况二者之间的联系,从中窥的明代在狱政方面区别于前代的最大特色。

一、明朝监狱制度的设置——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的暴力工具

中国古代自汉朝正式设立监狱起,中央以及地方一直以单个的“狱”字来称呼关押囚犯的场所,但是到了明朝之后,这一情况有了明显的变化。明朝时起始称“狱”为监,虽然当时并没有将“监狱”二字合称,但事实上“监”已经拥有了与“狱”字相同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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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监狱制度相比于前朝更加完善,旨在加强中央集权

据相关史料记载,“监”椅一字最早出现于万历十三年修订的《问刑条例》之中,“在京法司监候枭首重囚在监病故”。 明代设置的监狱相比于之前的历朝历代愈加完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类型的监狱。在中央又细分为刑部监、宜属刑部,统归由刑部司狱司管辖。

此外,明朝在刑部设监的做法其实是沿袭了元朝以来的制度,由于元朝不设大理寺,于是便换个方法将原本在大理寺管辖下的监狱划归到了刑部。明朝时虽然恢复了大理寺这一机构,但由于当权者出于中央集权考虑,便将大理寺原有的审判职权划归到由皇帝直接管辖的刑部底下,于是大理寺便丧失了自身原有的附属监狱,只保留了复核驳正的职权,这是明朝监狱制度区别于其他朝代的一大特点。

2、“监”的滥觞:明朝地方设立众多监狱,充当君主专制的暴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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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开国之初,沿袭了宋朝在都察院设立监狱的旧制,由司狱司直接统领管辖,由狱官一人掌管。此外,除了中央设立的直接有皇帝直接管辖的监狱,还在地方行政区域分别设置了省级、府级、州级以及县级地方监狱,同时还有直接受辖于中央的顺天府、应天府监狱,省级地方监狱由提刑按察司的司狱专门管理。

明朝的司法机关机关和监狱设置较前朝更加完善,在地方是那个,负责地方行政工作管理的布政司也有权利管辖司狱司管理全省监狱,但各府、州县就不存在专管兼有的司狱司,一般由本地行政长官兼任。 在如今的山西省洪洞县,就保存着全国唯一一座完整的明代监狱,这所监狱始建于洪武二年即1369年。 因关押过明朝名妓苏三而被世人熟知,此监狱也被后世称之为“苏三监狱”。这座监狱是研究封建社会官府、监狱的重要实物资料。

二、明朝监狱立法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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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期有关于监狱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于《大明律》之中,相比于前朝,明朝发布有关狱政的单行诏令活动更加频繁,至于明朝监狱的律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规定狱制条文的律诰

明朝建国之初颁布的法律《大明律》中关于刑令部分中明确规定了五刑、狱具、囚犯们的待遇以及狱卒的责任等。 《大明律》是明朝时期最主要的一部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最初创作于金戈铁马的战争年代,成于洪武年代,这部法典不仅继承了明朝之前所有朝代法律文献的优点,甚至对于中国近现代的法治制度建设都有极其积极的影响。

虽然颁布《大明律》之后,明朝的法治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为了更加高效的改革,同时也为了整顿吏治、加强官员廉洁建设。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到洪武三十年近十二年的时间里,亲自编订了《大诰》三编以及《大诰武臣》,这是一部利用严峻刑罚来管理惩治贪官污吏、地主劣绅,约束官员的法典。

2、有关监狱的条例诏令

明朝弘治十三年也就是公元1500年修订的《问刑条例》补充了关于案犯罪名以及具体刑罚,在新补充的法律天灵中,枷号刑占有五十三条之多,充军刑也明显增多了。

三、明朝监狱管理的基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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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建国之后,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七年在南京太平门外的钟山上设置三法司,命名为“贯城”,实质是是一座专门用于关押重犯的天牢。 朱元璋以天文学之中的观点为依据设置三法司,意有“取天上贯索九星”象征天牢,命令三法司司法公正,官无邪私,希望利用刑事处罚的手段,来达到监狱无囚的政治理想状态。

1、德主刑辅:与明朝立法指导思想一脉相承的狱政指导思想

长久以来,德主刑辅是封建社会君主专制制度下长期采用的统治方式及法制模式,朱元璋在立法时也基本继承了这一思想,他还特别强调了“明理导民,定律绳顽”的法制思想。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推行“重典”政策,为了继续发扬和强化“重典治国”这一既定治国方针,又出于维护儒家治国、保持其仁政治国的君主形象的目的,朱元璋提出了“明刑弼教”的学说。

2、“明教弼刑”:司法官员顶着“天道”的名义惩罚世间不法之徒

朱元璋所提出来的狱政指导思想大致可以用 “明教弼刑” 一次来概括。明太祖要求新置司法四按照天理对犯法的人进行处罚, 如此一来便使刑事处罚披上了“天罚”的外衣,司法长官顶着天道的名义惩治世间穷凶极恶之徒,无需计较后果。

与此同时,明朝历代皇帝也没有忽略道德教化的作用,在提高刑罚地位的同时,辅之以仁义教化,期望达到“狱空无囚”的境界。

四、明代监狱管理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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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期关于监狱政治的指导思想大多参考的是前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即“明刑弼教”思想。 在注重运用刑罚处罚惩治犯人的同时,又加以仁义教化,使这两种方法结合而行,最终达到“狱无囚人”的境界。朱元璋建国伊始便开始着手整顿吏治,尤其注意改革各地的监狱相关政务,认为“狱空无囚,则刑罚平”。 其后经过明朝历代皇帝的完善与发展,明朝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对系统化的监狱管理制度。

1、系囚制度

所谓系囚制度,其实是指将犯人系之入狱,进行关押审判,包括一系列的门卫、桎梏、点视、行刑等步骤,系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内情不得外出,外情不得内入”,使犯人尝到幽闭之苦,“以顿挫其顽心”。相比于前朝而言,明朝系囚制度最大的特点便是更加严密,惩罚的力度也更重。

明朝系囚制度不仅对待犯人严格,对待那些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官员也同样施以严惩,另外,明朝在系囚制度的基础上又首创了监狱分类杂居制,除了规定老弱病残、男女分监之外,还规定不同阶层的犯人也必须分开收监。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方便的关押囚犯,从而达到监狱惩治的功能。

2、囚犯生活处置进一步制度化

明太祖朱元璋认为,一味的利用刑罚管理百姓是很难长久的,在施用刑罚的同时,辅之以“仁义”措施才能更好的教化囚犯,是维护封建统治所必需的的。因此,相比于前朝,明朝时期的囚犯生活待遇有了明显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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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曾发布敕令,要求监狱“枷锁需常常清理、夏备良浆、冬给棉衣一件”,明英宗正统二年,皇帝特别下令将赃罚中不好的衣物拿来分给关押的囚犯们;嘉庆六年,皇帝下令要求每年冬天必须发给囚犯们一套棉衣棉裤。 此外,明朝律法中还有许多改善囚犯生活待遇的制度,例如,宪宗成化十二年,设置惠民药局,为囚犯们治疗疾病;还有狱囚家属探监制度;每逢节假日囚犯家属可以为犯人带黄酒黄果等食物。

从上述关于改善囚犯的监狱制度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明朝统治者出于通过感化教育的方法来改善囚犯的目的,在制度方面较前朝有了很大的进步与完善。

结语:

从以上明朝监狱制度以及立法指导思想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其反映的“明刑弼教的”指导思想与历朝历代封建统治者推崇的儒家“德主相辅”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不同的只是朱元璋在明朝建国之初吸取元代灭亡的原因,对狱政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采用“刑用重典”的方法,或许这才是明朝在狱政方面区别于前朝的最大特点。

参考文献:

《中国监狱法制史》

《大明律》

《中国监狱史》

《明史刑法志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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