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故事

王某是资产数千万的五十多岁单身富婆,她在网上认识一个年轻帅哥李某。李某对其关怀备至,短短一个月时间,王某就和对方谈起婚姻大事。在两人网恋期间,帅哥李某不仅没有向王某要一分钱,还经常给王某小额红包。李某自称在国外,是外籍华人,他还从国外寄给王某礼物。王某对帅哥李某非常信任。李某称自己在一家大型跨国公司当中华区经理,有机会买一些原始股,经常靠炒原始股获得丰厚的利润。同时李某还称年底要回国发展,等稳定下来就和王某结婚。王某和李某一起投资,买了一些原始股。王某也获得了数倍利润。最开始只是投资十万,后来投资越来越多,投资了数百万。再后来,王某差点把自己的房子给卖了。幸好有亲友阻止她卖房。在王某没有钱继续投资原始股的情况下,李某也逐渐开始疏远她。事实上,跟着“网络恋人”投资买原始股的王某落入了庞氏骗局。王某的家人带着她去报案。经过调查,嫌疑人李某在境外多个国家实施诈骗,同时与十多位单身富婆谈恋爱。李某是中国籍,并不是海外华人。但是李某认为他在国外诈骗,并不受国内的法律管辖,是这样的吗?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李某作为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多起诈骗,其诈骗的金额巨大,应该被我国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看看我国《刑法》对与本案相关的“属人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1、所有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以及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都适用《刑法》的规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的罪名的,适用《刑法》的规定。但是依据《刑法》的规定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触犯刑法的,适用《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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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期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情况除外。

4、所有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依据《刑法》应该负刑事责任的,虽然外国法院审判过,但我国法院依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的,我国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5、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刑法》实施之前,倘若按照当时的法律不算为犯罪的,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按照当时的法律是犯罪的,依据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量刑较轻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在我国《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当时的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