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轮奸是18岁女学妹,学妹在宾馆妹死亡,其行为令人发指。
案例来源(吉林省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3日凌晨,赵某与金某正在一家餐馆喝酒,而小芳在与赵某微信聊天中说道自己也馋酒,赵某便约小芳过来,一起喝酒。

小芳来了后,便同他们一起喝酒,白酒几乎都是一口干,一个小时后,小芳因喝多了开始呕吐并失去意识。赵某与金某便将她送至大学城附近的一家宾馆。
随后赵某与金某在房间内,与醉酒后无意识的小芳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赵某得逞,金某是处男没经验、未能得逞。随后两人便将醉酒小芳单独留在宾馆内、两人相继离开宾馆。
当日下午宾馆保洁人员用房卡打开房门后发现小芳脸色发白,呼叫无反应、便立即报了警,民警到达现场确认小芳已死亡。
民警通过调查监控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随后赵某与金某被民警抓获归案。两人因涉嫌强奸罪被起诉。

在法庭上、金某还狡辩说自己是第一次、“当时没插进去”,因此自己不构成强奸
赵某则认为、小芳不管平时发送的图片还是信息都比较色情,都有很强的性暗示,而且半夜愿意出来一起喝酒,跟小芳发生性关系,她是自愿的,没有违背她的意志。
那么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强奸罪的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小芳饮酒过多处于昏醉状态,失去了承诺的能力,此时2名大学生与醉酒小芳发生性关系,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此时不需要有强制手段,只要有奸淫行为,就已经属于强奸罪了。
由于2名大学生是共同强奸小芳、那他们属于轮奸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轮奸是强奸罪的法定刑升格情节,强奸罪的基础刑为三至十年,如果具有轮奸情节,法定刑陡然升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2名大学生同时进入房间,并相互与小芳发生性关系,他们具有轮奸客观行为,因此两人应当按轮奸罪处理,而不是按强奸罪处理。
赵某与金某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赵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金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二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金某有期徒刑八年。
这里可能有人要问了小芳死了,为什么他们两个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呢?

由于本案的赵某、金某是轮奸小芳,轮奸小芳时她当时是没死的,所以两人只构成“轮奸罪”轮奸完后两人相继离开宾馆,二人对小芳的死并不知情。
经鉴定小芳血液酒精含量485mg/100mg。死因是自己喝醉酒后导致异物反流阻塞呼吸道而窒息,是饮酒过多,是其自身行为,和赵某、金某二人的强奸行为无关。所以他们不构成“强奸致人死亡”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与金某均为某211大学大二学生,被害女生小金则为大一学生,案发时尚未满18周岁。
近些年来大学生犯罪屡屡发生,一些有着高素质、受过良好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却走上了一条犯罪的不归路,白白断送自己美好的前程,对他们自己和家人,对学校、教育界、社会、国家来说都是一笔巨大的损失。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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