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概述】

恒大集团,曾连续6次登榜世界500强的房地产企业,近段时间被曝出严重的债务危机。恒大集团作为中国房地产巨头的企业为何会深陷债务困境,其中一个原因是无法如期兑付高额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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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使用商票是很常见的支付手段,2020年末房地产行业的应付商票余额占应付票据余额的72%。而恒大集团2020年应付票据余额中,有98.7%都是商票,金额高达2052.67亿元,占自身应付票金额98.7%,相当于华润、绿地、融创等十余家房企总和。由于商票可背书转让,恒大集团逾期兑付商票,导致其众多下游企业无法收到款项,进而引发连锁反应,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法律分析】

作为房地产龙头企业,恒大集团规模巨大,因长期以来形成较好的企业形象以及良好的企业信用,其合作商基于对其还款实力的信赖,愿意以恒大集团所签发的商票作为付款方式。不同于支票见票即付、也不同于银行承兑汇票有实力雄厚的银行付款,商票是以企业自身的信用保证款项的支付,一般是到期承兑,但往往付款周期较长。恒大集团的债务危机不是短时间造成的,其对于商票的使用不够足够谨慎、没有结合自身资金流动性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等,是引发债务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合作商愿意相信恒大集团,但更多的情况是,作为局外人难以预估恒大集团的经营状态,无法及时识别出票据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1.《票据法》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票据法》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一)见票即付;(二)定日付款;(三)出票后定期付款;(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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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法》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4.《票据法》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风险应对】

01

对于商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签发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行为,不仅会引起债权纠纷以及诉讼,亦有可能涉及票据诈骗罪。故为了规避商票付款带来的风险,商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要恪守法律的底线,不做违法违规的票据交易。另外还需要合理评估自身资金流动性,提早准备好即将到期付款金额,诚信经营,避免出现到期无法支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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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02

对于商票的持票人,商票收款有风险,要及时留意付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评估付款企业的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收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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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到期支付的商票,持票人应当及时行使票据权利。持票人应及时向付款人请求付款,若付款人逾期不支付,需要其出具拒付证明。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之规定,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来源:南海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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