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陈述
2019年7月22日,原告李某请求被告查处被申请人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涉案项目出售期间进行严重虚假宣传之违法行为、依法对被申请人虚假宣传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最终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告于2019年7月23日签收。
2019年7月24日,被告将原告的申请转至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5日,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李某等举报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举报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发布与举报内容相符的违法广告,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2017年4月期间,原告购买了被告所开发的“x影视城花园小区高层住宅1、2、3号楼项目”第0003(3#)幢01单元16层1601号房屋,并依约缴纳了房款。在交房之际原告发现涉案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x公司存在严重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包括:1、针对项目整体绿化覆盖率进行了严重虚假宜传。虚假宣传为该项目“占地3000亩”、“项目绿化率80%以上”,项目附近“10500平米高尔夫球场为项目庭院绿地”;2、针对项目三楼栋之间的楼间距进行了严重虚假宣传,声称该项目三幢楼栋彼此间隔空间较大,所有户型南北通透,采光通风情况良好;
3、针对项目房屋设计、房屋质量进行虚假宣传:4、针对项目配套设施进行严重虚假宣传,宣称项目存在“x医院疗养基地”、“CCTV影视旅游拍摄基地”、“x智多星幼儿院”、“S5地铁延长线”等。
原告特于2019年7月份,通过邮政EMS向被告邮寄了书面《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1、依法查处涉案开发商在涉案项目出售期间进行严重虚假宣传之违法行为;2、依法对涉案开发商虚假宣传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请贵局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最终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被告于2019年7月份签收之后,至今未能进行任何实质调查、未能进行任何立案、未能进行任何答复,明显违法。1、涉案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被告未能依法调查。
二、原告观点
在本案中,涉案开发商明显系虚假宣传,夸大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刊登广告、发布传单、制作项目推广视频等方式,其分别在“项目绿化率方面”、“项目楼间距方面”、“项目房屋设计方面”、“项目周边配套方面”、“项目建筑方面”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严重虚假宣传,误导原告最终以远高出同等区域内类似商品房之价位购入了涉案房屋。
被告有查处职责,其所做答复违法,当予以撤销。在原告递交给被告的《违法查处申请书》中,原告已经提供了足够的线索和证据、用以证明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宜。被告作为一级政府机关,却对自身职权缺乏基本认知。并且在未能如实调查的情况下,未能进行任何处理未能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明显违法。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未查处、未答复的行为明显违法,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告观点
答辩人收取原告的违法查处申请书后,立即依职权转交有管辖权的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19年7月23日,答辩人收取原告快递邮寄的《违法查处申请书》一份,其后,答辩人根据执法属地原则,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将原告递交的《违法查处申请书》通过局内系统转交x局处理,x局也已将处理结果回复于,答辩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定职责。
收到答辩人转办材料后,x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原告作出答复。据答辩人了解,原告应是同时向答辩人及x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违法查处申请书》,x局在收到相应材料后立即着手调查,并与2019年8月5日将“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调查结果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告知原告。
因x局自收的材料与答辩人转办的材料相同,因此x局又通过内网系统告知答辩人处理结果。至此,x局的法定职责也已履行完毕。综上,答辩人及x市市场监督局均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应当驳回原告请求。
四、庭审意见
本案被告收到原告的违法查处申请书后转交有管辖权的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对其举报进行立案查处并进行答复、要求确认被告未对其举报进行查处答复的行为违法的理由不成立。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一、原告陈述
2019年7月22日,原告李某请求被告查处被申请人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涉案项目出售期间进行严重虚假宣传之违法行为、依法对被申请人虚假宣传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最终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告于2019年7月23日签收。
2019年7月24日,被告将原告的申请转至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5日,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李某等举报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举报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发布与举报内容相符的违法广告,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2017年4月期间,原告购买了被告所开发的“x影视城花园小区高层住宅1、2、3号楼项目”第0003(3#)幢01单元16层1601号房屋,并依约缴纳了房款。在交房之际原告发现涉案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x公司存在严重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包括:1、针对项目整体绿化覆盖率进行了严重虚假宜传。虚假宣传为该项目“占地3000亩”、“项目绿化率80%以上”,项目附近“10500平米高尔夫球场为项目庭院绿地”;2、针对项目三楼栋之间的楼间距进行了严重虚假宣传,声称该项目三幢楼栋彼此间隔空间较大,所有户型南北通透,采光通风情况良好;
3、针对项目房屋设计、房屋质量进行虚假宣传:4、针对项目配套设施进行严重虚假宣传,宣称项目存在“x医院疗养基地”、“CCTV影视旅游拍摄基地”、“x智多星幼儿院”、“S5地铁延长线”等。
原告特于2019年7月份,通过邮政EMS向被告邮寄了书面《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1、依法查处涉案开发商在涉案项目出售期间进行严重虚假宣传之违法行为;2、依法对涉案开发商虚假宣传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请贵局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最终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被告于2019年7月份签收之后,至今未能进行任何实质调查、未能进行任何立案、未能进行任何答复,明显违法。1、涉案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被告未能依法调查。
二、原告观点
在本案中,涉案开发商明显系虚假宣传,夸大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刊登广告、发布传单、制作项目推广视频等方式,其分别在“项目绿化率方面”、“项目楼间距方面”、“项目房屋设计方面”、“项目周边配套方面”、“项目建筑方面”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严重虚假宣传,误导原告最终以远高出同等区域内类似商品房之价位购入了涉案房屋。
被告有查处职责,其所做答复违法,当予以撤销。在原告递交给被告的《违法查处申请书》中,原告已经提供了足够的线索和证据、用以证明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宜。被告作为一级政府机关,却对自身职权缺乏基本认知。并且在未能如实调查的情况下,未能进行任何处理未能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明显违法。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未查处、未答复的行为明显违法,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告观点
答辩人收取原告的违法查处申请书后,立即依职权转交有管辖权的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19年7月23日,答辩人收取原告快递邮寄的《违法查处申请书》一份,其后,答辩人根据执法属地原则,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将原告递交的《违法查处申请书》通过局内系统转交x局处理,x局也已将处理结果回复于,答辩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定职责。
收到答辩人转办材料后,x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原告作出答复。据答辩人了解,原告应是同时向答辩人及x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违法查处申请书》,x局在收到相应材料后立即着手调查,并与2019年8月5日将“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调查结果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告知原告。
因x局自收的材料与答辩人转办的材料相同,因此x局又通过内网系统告知答辩人处理结果。至此,x局的法定职责也已履行完毕。综上,答辩人及x市市场监督局均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应当驳回原告请求。
四、庭审意见
本案被告收到原告的违法查处申请书后转交有管辖权的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对其举报进行立案查处并进行答复、要求确认被告未对其举报进行查处答复的行为违法的理由不成立。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