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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

拒做核酸、抗原检测造假?

别因任性失去自由又失业!

当前上海市全市正在核酸或抗原筛查,有的居民就抱怨了:这每天不是核酸就是抗原,做的都“麻”了,非要把我做“阳”了为止啊,我不去核酸检测又没人知道,又不违法,不去不去就不去!

今天,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张莉律师就告诉您:“麻”了也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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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疫释法】“青律云上”疫法课堂微视频系列(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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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释法】“青律云上”疫法课堂微视频系列(十)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还可能被列入失信信息,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o抗原检测造假,要承担法律后果吗?

《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当中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及时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因为没有履行该责任和义务导致传染病的传播,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伪造、变造抗原检测结果的行为,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伪造、变造抗原检测结果,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o故意“带疫”上班,如何追责?

如果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有可能涉嫌违反《刑法》规定的故意传播病毒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同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o员工违反疫情防控措施,企业能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故意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公安机关可能对其予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当然可以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处理警告、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依据:

o《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o《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o《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各项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措施。

相关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定:

o《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项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失信信息以及个人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等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因此,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信息,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o《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o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o2020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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