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诉策划。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3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同时致使有关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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