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2021年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法院2021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以下为其中的:原告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0年2月,被告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原告的口罩销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经相关行政处罚程序,于2020年7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原告在涉案口罩使用说明书中所作商业宣传内容不属实,构成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决定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原告罚款20万元;认为原告在网店所作宣传内容为商业广告活动,因宣传内容不属实,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决定在责令原告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同时对原告罚款20万元;上述罚款合计40万元。原告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在某区人民政府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在其销售的涉案口罩使用说明书中标有“……聚集各领域的顶尖空气专家及科研团队,投入上千万的资金……”的不实内容,且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也承认上述商业宣传内容不属实,足以使消费者对涉案口罩的性能和质量等产生误解,构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同时,原告在网店页面及与消费者的聊天中宣传的“防菌防病毒防传染”“可以防护病毒的,冠状病毒,肺炎病毒,标准远高于N95,也高于N99…”等多项内容并不属实,且与其执行产品标准“适用于日常生活中空气污染环境下滤除颗粒物所佩戴的防护型口罩”不符,构成发布互联网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虚假宣传形式包括广告和其他宣传形式,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原告存在的前述两种违法商业宣传行为,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发生于新冠疫情爆发初期,系因市场监管部门对口罩销售中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此类行政案件时,人民法院坚持精准保障疫情防控与严格依法办案相结合,确保事实查明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对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合理认定。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如果经营者同时有虚假广告及其他形式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的竞合适用问题。该案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指引,也通过判决警示各市场主体,疫情当前,更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作出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肖芳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