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临澧县一家养生馆内

一名微醺薄醉的男子与花枝招展的女子相视一笑

眼神里满是心照不宣

天花板上的昏暗灯光笼罩下来

他们看不清对方的脸

也看不清门外悄然而至的警察……

2022年4月,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接到线索:县安福街道护城社区某养生馆可能存在涉黄服务。安福派出所立即安排民警进行布控,经过连续多日蹲守,发现该养生馆白天大门紧闭,一到夜晚生意就十分兴旺,有多名男子进出,极有可能存在卖淫嫖娼行为。

4月18日晚,安福派出所民警迅速行动,一举捣毁这家披着“养身馆”外衣的卖淫场所,当场抓获该卖淫场所老板黄某娟(女,53岁,四川省宣汉县人)及正在从事卖淫嫖娼行为的桂某(女,35岁,湖南省汉寿县人)、段某(男,45岁,临澧县合口镇人)。

经调查

4月18日傍晚时分

喝了不少酒的段某经友人介绍

来到黄某娟开设的“养生馆”内

在老板黄某娟的介绍下

约定以300元嫖资与卖淫女桂某发生性关系

并将300元嫖资以微信转账的方式

转至桂某的微信钱包中

却不料被民警当场抓获

最终,黄某娟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被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行政拘留,桂某因卖淫被我局处以行政处罚,段某因嫖娼被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临澧公安 编辑:姚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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