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职名单

(2022年4月18日辉县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姚向英为辉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冯习剑为辉县市财政局局长;

孙喜梅为辉县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王志强为辉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宁亮为辉县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王学斌为辉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任辉生为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石玉芳为辉县市商务局局长;

吴雪军为辉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闫森波为辉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

李伟为辉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李秉宇为辉县市信访局局长。

决定免去:

王学斌的辉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张斌的辉县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刘建国的辉县市教育体育局局长职务;

王继忠的辉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

李妍的辉县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赵鹏的辉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

徐金锁的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宁亮的辉县市商务局局长职务;

孙喜梅的辉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职务;

闫仁强的辉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

任辉生的辉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石玉芳的辉县市信访局局长职务。

辉县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职名单

(2022年4月18日辉县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 命:

张亮堂、李全保为辉县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 去:

元美英的辉县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辉县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韩颜灏辞去辉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2年4月18日辉县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辉县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韩颜灏辞去辉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

辉县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常保庆辞去辉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2年4月18日辉县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辉县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常保庆辞去辉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

辉县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肖飞辞去辉县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2年4月18日辉县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辉县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肖飞辞去辉县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

辉县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张保国辞去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2年4月18日辉县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辉县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接受张保国辞去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辉县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职名单

(2022年4月18日辉县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 命:

刘志飞为辉县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代理院长。

关于刘志飞为辉县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2年4月18日辉县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辉县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刘志飞为辉县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辉县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职名单

(2022年4月18日辉县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 命:

何勇为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

关于何勇为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2年4月18日辉县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辉县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何勇为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并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来源:头条@辉县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