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知识产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是社会财富的重要来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的多寡,反映着一个国家和企业竞争力的强弱。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在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有很明确的规定的,在保护的范围内,任何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什么是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专利后,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许可、转让的权利,属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利权的主体包括了发明人、单位、受让人、以及外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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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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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温馨提示:知识产权的客体体现为智力创新成果,因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核心技术靠人才、靠企业创新得来,只有切实保护好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才能真正激发其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为世界科技强国建设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