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英国、韩国主要做法

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英国、韩国从法律层面明确信用修复的主体,对需要进行信用修复的个人、服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为个人信用准确、全面的修复提供了法律保障。美国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案》(2003)、《公平信用报告法》实施细则(2011)。第一版《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银行和信息提供者要及时对信息主体的异议进行核查、反馈;《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案》中规定,信息主体有权获得信用报告机构所计算的信用评分,当负面信息加入信用报告时,信用报告机构必须通知信息主体;第二版《公平信用报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强化信息主体对不良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

英国先后发布了《消费信用法》(1974)和《数据保护法》(1998)。《消费信用法》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原则,充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数据保护法》严格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监管机关、信息采集的渠道和目的、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信息的准确性和质量要求等。韩国先后颁布了《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1995)、《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修正案(2005)、《个人信息保护法》(2011)、《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综合改善方案》(2018)。

《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是韩国征信业的基本法律规范,确定了韩国采取两级架构、三级共享模式进行信用信息管理,形成了基本完善的信用信息体系。通过非营利性的韩国银行联合会集中整合来自各金融机构和政府机关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将其再提供给韩国的相关部门。适用于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管理的所有个人数据信息,除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适用于所有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赋予信息主体个人信息自决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通过信息纷争调停委员会调解、向个人信息申告中心申告、提起团体诉讼等权利救济的途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综合改善方案》强调了个人消费者就个人信用评价的结果向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要求详细说明、复议,甚至当信息错误时重新评价的权利。

二、建立了系统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

建立有针对性的信息保存机制。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个人信用正面信息将保存10年。负面信息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个人破产记录保存10年;欠税、民事诉讼等负面记录保留7年;年薪7.5万美元及以上的个人信用信息可长期保存。

建立异议信息核实、投诉机制。美国信用修复机构核查异议信息,并将核查结果向该信用不良者和数据使用者反馈,如果需更改异议信息,信用修复机构会通知近6个月涉及到该信用信息的机构进行修改,如果数据提供者对异议信息无法核实,应当删除和终止报送该信息。英国的信用修复机构处理异议申请,首先是对存在异议的负面信息进行整理,然后协助信用不良者提交异议申请,从而修复失信记录

建立个人信用提分、加分机制。2013年,韩国金融委员会(FSC)规定提高个人信用分数的方式,如:6个月以上没有拖欠缴费信息加5分,超过1年加10分等。2015年,韩国金融监督院(FSS)将手机账单、公共事业账单、医疗保险等非金融信息情况纳入信用评估中。针对参与政府支持的小额信贷项目(新希望贷款、阳光贷款、微笑金融)的所有低收入借款人,诚信偿还贷款会在评价信用等级时得到加分

建立个人信用修复机构的监管机制。美国个人信用修复监管机构为独立第三方,不从事信用市场业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督消费者报告机构、信息修复机构和债务催收机构是否合规经营,对有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按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强制执行。另外,美国通过行业协会衡量整体信用状况,行业协会制定了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在维护信用修复行业的稳定与公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信息专员署负责对相关信用修复机构进行调查,对拒绝承担义务方实施法律制裁,从而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建立了专业的信用修复机构

一是提供信用咨询。对于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的错误的不良信用信息,美国指导信用主体向报告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修改错误信息,对不良记录提出信用修复咨询服务以及解决方案,帮助其提高信用评分。在英国,信用修复机构向信用不良者提供咨询和建议,如对信用报告进行义务解读;对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进行分类识别等。韩国政府成立了信用恢复委员会,委员会的志愿律师免费帮助信用不良者识别信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是提供修复服务。美国专业信用修复机构已逐渐发展为市场主流,如雷克兴顿法律公司、天蓝信用公司、信用修复公司等,这些专业的信用修复机构对信用不良者的不良记录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修复方案。英国的信用修复机构提供综合性信用服务,根据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主体实际情况,重新评估该信用不良者综合性信用评分数值,从而对其存在有失信风险的领域进行告诫,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引导其信用记录向好的方向发展。韩国政府成立信用恢复委员会,帮助信息主体进行债务重组。

四、建立了完善的信用修复救助机制

比如信用恢复基金。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利用“不良债权整理资金”的盈余,成立了总额为7000亿韩元(约42.35亿元人民币)的信用恢复基金。信用恢复基金可帮助合格申请人减免拖欠利息,在8年之内分期偿还本金,对生活困难阶层给予延期偿还债务优惠等。对于贷款金额小于3000万韩元、贷款利率高于20%以上的高利贷债务人,通过提供信用保证方式,将高利贷转换为年利率在12%左右的贷款。

再如,国民幸福基金。2013年3月,韩国政府建立价值15000亿韩元(约合90.76亿元人民币)的“国民幸福基金”,通过坏账冲销等债务重组方式及延时偿还债务等手段,帮助低信用等级的负债人信用修复。该基金无需政府投入财政资金,利用信用恢复基金、整理不良债权基金的盈余等发行次级债券筹集到的约8000亿韩元的(约合48.4亿元人民币)启动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和民间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长期滞纳的债权,剩下的7000亿韩元(约合42.35亿元人民币)主要来源于被偿还的债务及利润的抵消,被用来将高利率贷款转换为低利率贷款。

主要手段包括逾期6个月以上、金额1亿韩元以下的债务人可以申请通过国民幸福基金进行债务重组,根据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可减免债务的30%~50%,对低收入层、重症残疾人和70岁以上的老龄人,减免比例可高达70%;在人均1000万韩元的范围内,将贷款人在非银行机构持有的利率超过20%的贷款转换为利率10%左右的可长期按揭偿还的银行贷款。

我国个人信用修复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修复相关法规尚不健全

我国个人信用修复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投诉办理规程》《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修复标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以及保障信用不良者的异议权利,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不良信用在存续期间进行修复的权利。

二、个人信用评价机制尚不完善

一是个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不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个人信用安全评价中涉及个人非金融信息所占比重较低,对个人信用等级的恢复标准尚未有明确规定,并且缺乏信用加分项目。

二是个人信用报告内容不够全面。我国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息概要、信贷交易信息明细、公共信息明细、查询记录等,没有直观、动态的信用评分值,也未包含办理、使用借记卡的相关信息。

三、尚未成立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

目前,我国尚未成立专门提供信用修复服务的机构,无法为信用不良者存在的不良记录提供专业信用修复的方案,也无法对有异议的负面记录申诉进行专业的协助,包括如何清理、重组债务,如何理财、分批偿还债务、如何申诉等建议。我国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产生后,处理方法通常是先由当事人结清逾期本金和利息,并保持良好的信用习惯,五年后信用报告不再显示不良记录。目前这种信用修复方法,方式较为单一,而且耗时较长,不利于信用不良者修复其个人信用。

四、尚未建立信用修复救助机制

目前,我国尚未根据不同阶层的偿还能力建立个人信用修复救助机制,尤其是针对生活困难阶层的信用不良者的信用修复救助。我国个人信用不良者部分为收入较低的弱势群体,偿还能力较弱,一旦造成信用不良,也并不能及时将逾期本金和利息结清,致使信用不良记录长期存在,造成信用危机。

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个人信用修复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不良信用修复的主体范围以及修复程序、方式、职责等内容,明确信用修复各个环节涉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信用不良者在不良记录存续期间提供信用修复的渠道。

二、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评价等级机制

一是完善个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增加非金融信息在信用评价标准中的比重,针对不同人群特点设置信用修复的加分项。例如,征信机构可将公共事业账单、医疗保险、慈善活动等非金融信息情况以及理财、偿还贷款等情况纳入加分项,非恶意造成信用不良的当事人在及时结清逾期欠款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项目加分,提高信用等级,修复个人信用。

二是完善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建议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增加个人信用评估依据、信用增值及信用修复的重要指标以及借记卡办理、使用的相关信息。

三、成立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

信用修复机构可通过提供免费咨询,帮助当事人识别自身的信用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并通过帮助信用不良者进行债务重组、提供小额紧急贷款等方式,缩短信用修复周期。

四、建立信用修复救助机制

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信用恢复类基金,利用调整债务结构、转换贷款种类等方式对信用不良者进行信用恢复救助,并对个人信用安全等级低的低收入人群、重症残疾人及老龄人给予偿还债务的优惠,减轻其信用及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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