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2021年7月,重庆的王女士在微店卖出一批自制的粉蒸肉和烧白后,因产品未贴生产信息标识,遭到买家邵某起诉并索赔10倍购买价共计44991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在销售时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者信息等必要信息,应认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据4月22日极目新闻)
这个案子是去年9月立案的,去年一审开庭,法院已经判了王女士败诉,而近日法院二审再次判决其败诉,司法的态度本来已经很明显。但因为王女士自述是小本买卖,难以承担巨额赔偿,索赔者的行为动机又遭人质疑,所以引发了网络热议。很多人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信任和同情,站在王女士的立场,认为索赔的邵某是职业打假人,希望司法能够“高抬贵手”,体谅小生意人的不易。

情与法的冲突或许是永恒的议题,现实中也确实有不少“法不外乎情”的案例。法律的根本目的还是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当法律判决让人觉得是老实人吃了亏,奸滑者占了便宜的时候,人们就很容易产生“法外容情”的良善愿望。但是,法律面前又是人人平等的,“谁弱谁有理”显然是破坏了法治公平,法外之情的界限,仍在于对事实的充分了解,对法律规范的深刻认识。

很多人以去年1月四川广安市岳池县城猪肉摊老板,网售自制腊肠遭索赔一案对比,认为王女士不应赔偿巨款。当时,该案法院认定,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所以驳回了原告十倍索赔的诉求。

但事实上,《食品安全法》第68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的标签要求,只是比预包装食品更宽松,并非全无要求。该案中的自制腊肠,事实上属于地方性特色食品,本身就不是按照工业化流程来生产的,其本质是属于无包装的散装食品,也就是裸装食品。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如果裸装食品难以附加标识的,可以不附加标识。再加上售卖腊肠的老板证照齐全,而原告曾以撤诉为要挟索要高额赔偿,有牟利嫌疑。最后的判决,是综合诸多事实证据考量的结果。

回到重庆这一案件,王女士是否必须十倍赔偿的关键,首先在于她售卖的食品属于哪一类别,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还是裸装食品,应该按照何等标准去衡量其标识义务;其次还需界定,没有标签是否切实影响了其所生产食品的安全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但同时也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王女士的情况是否属于“除外”,的确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研判。

不可忽视的是,当前备受舆论谴责的原告方,被认为是钻法律空子、唯利是图的“职业打假人”,这一点也需要在法庭上讲清楚。虽说“知假买假”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但是《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也就是说,索赔一方须证明自己购买商品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并非为索取高额赔偿,也没有利用诉讼行为进行敲诈勒索。这不是靠梗着脖子喊就能证明的,要拿出切实的证据,尊重法律的严肃性。

近年来,类似的自制食品,传统工艺食品因涉嫌“三无”被诉讼索赔的事件,屡屡发生。这也说明食品安全监管收紧,处罚力度加大之后,一些从前被忽视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并重视了起来。不知不能作为无责的理由,自制食品不能一刀切地禁止,但也必须走向标准有序、守法合规。

而从不规范趋于规范的过程中,情与法的冲突肯定还会再次发生,这就格外考验司法智慧,如何既符合法律规范,维护公共利益,又能顺应人之常情,做出良性示范,需要在每一个案件中,去严格而灵活地运用法律原则,守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也体现足够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