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创新替代性修复 守护海洋“热带雨林”广东省深圳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项目圆满完结

记 者|李卓谦 池泽梅

责 编|张晶晶

通讯员|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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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修复损害赔偿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实践运用,对于提高违法成本、减少环境损害、快速恢复生态,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和环境治理现实价值。日前,广东省深圳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项目圆满完结,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提供了经验和示范参考。

违法倾倒化工品,种植珊瑚以“代偿”

2018年8月14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时,在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土洋第二工业区的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院内的雨水井处发现有倾倒化工品的痕迹,且在该雨水井流入的土洋河河道水体中发现有刺鼻性气味,河面有油状漂浮物,河道中有鱼死亡的现象。

经查,当天上午该公司仓管员杨某秀将存放仓库内的半桶约30公斤过期化工品松油醇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倾倒入仓库旁边的雨水井,该雨水井直接流入土洋河河道,此前杨某秀已直接倾倒过半桶。经送检鉴定,死亡鱼体内均检出a-松油醇成分。经深圳市大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倾倒松油醇对土洋河河流水质、河流水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并导致土洋河水生态服务功能降低,造成环境损害的发生。

随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秀提起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追加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共同被告,诉请两被告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秀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依法追加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同时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经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的意见,结合大鹏新区生态环境实际,由两被告采取替代性修复的方式进行损害赔偿,在大鹏新区大鹏湾海域开展种植珊瑚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并支付用于该替代性修复的费用25万余元。

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

据了解,该案是龙岗区法院大鹏法庭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受理的首宗环境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深圳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首宗出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意见的地表水环境损害类案件。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大鹏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庭长施东辉表示,该法庭对公诉机关依据环境损害鉴定所指控的造成环境损害价值予以区分,分别明确了公私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两部分费用,同时认定被告人通过城市下水道排放有毒物质属于逃避监管方式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定罪量刑,准确适用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为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金额打下基础。此外,法庭建议公益诉讼起诉人追加污染企业作为共同被告,并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考虑到本案受污染的水源土洋河属于独立入海的大鹏湾水系,涉案排放的有毒物质直接损害土洋河水质和水生态系统,间接污染大鹏湾海域,作为深圳海洋资源最丰富、最优质的区域,海域中的珊瑚是海岸线的重要屏障,具有重要意义。环境资源法庭经征求大鹏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意见,综合考虑替代性修复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等因素,最终确定采取在大鹏湾海域实施种植珊瑚的替代性修复措施。

“通过污染方主动承担责任,消除环境损害影响,有利于被告人社会角色的复归,进而深层次化解矛盾。”施东辉说,“环资第一案”的妥善处理,兼顾了刑法的惩罚功能与生态环境的修复,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据悉,本案的生态修复工作委托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以种植珊瑚的替代性措施开展,在2021年11月3日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大鹏湾珊瑚种植及效果评估验收会上,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大鹏湾珊瑚种植完成一个季度后,长势良好,在经历台风“圆规”的摧残后,成活率仍能达到82%,评估修复区效果等级达到“优”,达到修复效果,完成项目合同指标(种植1000株,成活率达到75%以上)。

施东辉表示,龙岗区人民法院和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专家评审组以及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各方代表一致同意该项目通过验收。这也用实践证明,利用种植珊瑚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恢复的做法科学可行并具有良好效果,对于保护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岸带具有重要意义。

“这标志着深圳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项目圆满结束,这是大鹏新区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有力举措,也是大鹏新区积极实施生态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行动,更是大鹏新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创新案例,切实促进了区域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施东辉说。

筑牢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屏障

施东辉介绍,在上述案件的实践中,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多项机制上进行创新,对于构建“责任明确、机制畅通、技术规范、修复有效”的大鹏特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首先,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机制。以磋商模式探索替代性修复方式,根据深圳海洋经济特点以及大鹏湾区域环境和海岸带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替代性修复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等因素,最终确定替代性修复措施,为以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中丰富修复方式、加强惩戒功能、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提供实践经验和示范参考。

其次,创新专业力量全链条服务体系。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科学评估环境损害程度,在替代性修复技术方面突出由多方专家参与,为替代性修复方案可行性、科学性提供技术支撑,并邀请专家通过专业技术判断,对修复方式、修复过程、修复结果等提出具体意见,充分发挥专业力量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的技术支持作用。

此外,创新“执法+司法+监督”联动机制。发挥环境资源法庭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专门化法庭优势,不断加强刑事司法与生态环保领域行政执法、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衔接,形成法院与多部门联动机制,打造特色环保法治链条,筑牢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屏障。

最后,创新生态环境修复多维监督机制。从磋商、签订到实施和评估的全过程都由生态环境部门、司法部门、检察部门、专业技术评估机构等多部门联合监督,各部门密切协作,不断加大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形成生态环境修复监督的“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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