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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9)粤0304刑初1908号

(2020)粤0304刑初664号

(2020)粤03刑终977号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被告人:罗某某

本院查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罗某某在宣美公司负责平台数据编写和维护工作,于2019年4月离职。因对离职待遇不满,为报复公司,罗某某于2019年4月5日编写脚本,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时得到的公司阿里云账号密码,将公司存放于阿里云服务器的后台数据进行删除,共删除图片1300张(约4.7G被清空),造成合作方深圳市精英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的选手图片无法显示,无法进行有效点击。案发后,宣美公司向深圳市精英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赔付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罗某某家属代为向宣美公司赔偿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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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原一审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对罗某某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认定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考量判断。裁定发回重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对罗某某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被告人罗某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关于罗某某的犯罪行为对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查,依据在案银行转款记录及《案件说明》显示,案发后被害单位通过转账向深圳精英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同时依据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害单位在恢复、收集被删除的图片上并未支出必要费用,且除赔偿涉案3万元款项外,未因本案再向合作方实际进行过赔偿。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单位因罗某某的犯罪行为存在上述3万以外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约4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金额不予认定。罗某某认罪悔罪,其家属代为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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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对经济损失的的内涵应当理解为直接经济损失;对经济损失的外延一般包括“硬件损失”、“恢复数据、功能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不能及时修复或替代而不能正常运行的合理时段内的直接关联损失”。对于被害人确实无法履行合同或其他法定义务,因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定责任而实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包括其可得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