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情况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情况,并发布《福建省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2021年度)》和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蕉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薛某建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获评2021年福建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薛某建、薛某平伙同他人通过新浪微博平台销售假冒“M.A.C”等品牌化妆品,截至2020年6月,共销售假冒“M.A.C”等品牌的化妆品人民币84余万元。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卓某某明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受雇于薛某建、薛某平,负责发货、客服、售后等。另查明,被告人薛某建、薛某平伪造厦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第三方支付系统集成服务合同》。

▲图片说明:现场查获假冒”M.A.C“口红

检察履职

2020年7月30日、10月28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薛某平、林某某批准逮捕,对卓某某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以薛某平、林某某、卓某某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蕉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中,蕉城区检察院依法追加起诉伪造合同印章犯罪事实和追加起诉薛某建,并对四名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11月19日,蕉城区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林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蕉城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薛某建、薛某平提起公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林某某、卓某某提起公诉。

2021年6月30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薛某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薛某平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薛某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蕉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因被告人薛某建撤回上诉,检察机关撤回抗诉。

评析意见

本案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流量推广、虚假宣传、第三方支付等方式,销售假冒“M.A.C”化妆品。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网络市场秩序。

01

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追加漏罪漏犯

检察机关通过讯问同案犯,核实资金流向,发现薛某建有共同实施犯罪嫌疑,此外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还涉嫌伪造合同印章,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被告人薛某建以及本案伪造合同印章犯罪事实。

02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不批准逮捕卓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考虑到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林某某系从犯且具有悔罪表现,对林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03

依法抗诉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运行

本案四名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薛某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建无正当理由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并致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后因被告人薛某建撤回上诉,检察机关撤回抗诉。

END

供稿:周天佺

制作:徐嫩妹

责编:巫钦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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