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彝良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
将张某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是彝良县首次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21年3月,彝良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收到劳动者陈某投诉,称在彝良县角奎镇马窑村农网改造工程处做工后,被老板张某拖欠工资42120元。
通过调查核实,行为人张某在收到相应款项后,并未用于足额发放其下属劳务工人陈世贵等13人的劳动报酬(其中,查实且出具欠条的有7人共21.0245万元)。
在锁定行为人张某的违法事实后,彝良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正式立案调查,现场向张某送达了《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并告知张某按照文书要求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且提供相应材料。但,行为人张某采取逃避、关闭手机等方式拒不支付相关劳动者工资。
随后,彝良县劳动监察大队通过留置送达、微信确认身份后发送文书等方式向张某送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书面告知书》。但,行为人张某均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2021年10月底,彝良县劳动监察大队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1月,张某在逃逸途中被警方抓捕;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据悉,去年以来,彝良县通过“强化宣传、畅通渠道、组建专班、铁腕执法”等方式,稳妥解决欠薪案件43件,追讨拖欠工资金额2440万元,涉及工人1182人;行政处罚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3家,行政罚款3万元,列入“黑名单”企业1家,移送公安机关1家。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 @彝良县委办 李安林、彝良县融媒体中心抖音、@彝良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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