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将要讨论的案例,涉及刑事责任及侵权责任的承担两个问题,以下分析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在文章开头先将案中涉及的中草药“草乌”作简单介绍。草乌(别名断肠草、毒公、五毒根等),多年生草本,含剧毒的双酯类生物碱等化学成分,其中有乌头碱、次乌头碱、新乌头碱、中乌头碱、3-去氧乌头碱、北草乌碱、乌胺等成分。配酒为伍,用于治寒湿气,四肢骨节疼痛剧等。
草乌
【简要案情】张某将自家中药店的草乌拿到外面晾晒,被路过的付某顺手偷走一根,由于张某正在照看年幼女儿并未发现。回到家中,付某用偷来的草屋泡药酒。几天后,付某喝了泡好的药酒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提取药酒和张某药店的草乌成分进行比对,查出乌头碱成分,经法医鉴定付某的死亡原因为乌头碱中毒。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同时付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赔偿付某家属30万。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将案件发回重审。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张某的起诉。
后付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124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4万(案例源自裁判文书网)。
在讨论张某是否负刑事责任及承担侵权责任前,先解决一个前置性问题。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能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
可见,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同案件证据证明所能达到的程度存在差别,而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所以在民事诉讼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所证明的事实不能达到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只有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作出判断;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更为严格,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并能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否则,只能认定被告人无罪。
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与实害结果,是过失犯罪的必备的构成要件要素,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虽然不是构成要件内容,但却决定着结果的归属,即法益侵犯的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引起,或行为与结果是不是同一个案件的问题。
因果关系:本案中,张某作为一名中草药店经营者,对草乌的毒性非常了解,却在疏于看管的情况下,将草乌晾晒于公共场合,因此,张某的行为增加了法益侵犯的风险,其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本案中,确实也导致了付某因服用草乌泡过的酒死亡的结果。问题是,能不能将付某死亡的结果归属于张某的危险行为,这就是因果关系所要解决的问题。
正如张某所辩解的,草乌这种东西当地都能采到,且药店也有出售,怎么能说致付某死亡的草乌就是我家的?而张某所言事实客观存在,且付某已经死亡,在没有更好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如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等,本案中,确实存在证明付某的死亡就是因张某的草乌所致,证明标准无法达到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此,本案中,难以将付某的死亡结果归属于张某,张某虽然有危险行为,却没有导致实害结果,而过失犯罪都是实害犯,因此,本案中,张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该条规定,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侵权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承担上,我国目前采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例外的责任分担规则。
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前已述及,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远远低于刑事诉讼,采“高度概然性”标准,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又不能因证据不是非常充分而拒绝裁判,因此,根据已有证据,法官可以做到内心确信时,即可以作出判断。
本案中,还是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根据现有证据,虽然不能完全证明张某的草乌导致付某死亡,但或多或少已有证据证明付某偷了张某的草乌,虽然达不到证明张某有罪的证明标准,根据现有情况及事实,法官内心可以确信这一事实,因此,本案中,法院认为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付出盗窃了张某的昔乌,应负主要责任,因此,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应赔偿付某家属4万元。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张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张某应赔偿付某家属4万元,法院并没有支持付某家属索赔百万的诉讼请求。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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