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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非诋毁他人名誉的法外之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民事主体的名誉权给予保护
4月21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张滩法庭
依法判决一起因发布抖音短视频
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王某与唐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2021年11月16日,王某酒后为了发泄愤怒,在抖音平台发布附有唐某照片的视频,并在视频中配上具有侮辱性的文字内容。该视频发布后,有七百余次播放量、一百余名观众点赞,并有数人发表评论。视频发布后,王某意识到该行为不对,删除了发布的视频。唐某感到名誉受损,以被告王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泄私愤,利用唐某肖像编辑视频,并配上带有侮辱、贬损等含义的文字后,在抖音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造成了唐某生活上的困扰,对唐某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均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侵害了唐某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王某连续三日在抖音平台向原告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律师费6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因此,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同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互联网既提倡自由,也应遵守秩序,“抖音”作为一种可拍摄短视频的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机会,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该是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利用抖音、微信、快手等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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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编辑:小珊
责编:童慧
终审:西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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