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
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
1、新申请的范围包括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人才引进。
2、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目前现有政策进行年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租用。
二、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具有我县常住户口1年以上家庭(含单亲家庭、单身家庭),并在本县实际居住。家庭成员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且仍就学、服兵役期间的,视为具有本地户籍。
2.申请人为城区范围内(淑阳镇、新华、新开辖区)农村居民户口且享受村民待遇,一般不列为保障对象。但在我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在单位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可以列入保障对象。
3.申请人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需符合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45万元以下;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需符合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的。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公共住房保障。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但属于税收减免范围的。
7.机动车购买价格在15万元以下。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我县户籍,在我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在县内实际居住。
3.申请时在我县工作未满五年,经济收入稳定,且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4.个人可支配收入需符合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
5.无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任何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它任何保障性住房。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但属于税收减免范围的。
7.机动车购买价格在15万元以下。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县内实际居住。
2.与县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追溯满一年)。
3.在县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个人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需符合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县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但属于税收减免范围的。
6.机动车购买价格在15万元以下。
(四)人才申请条件
1.在我县无自有住房。
2.具有我县社保。
3.在我县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含本科),并取得对应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的毕业生。
4. 在我县就业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紧缺工种的高级技师。
5.经特批的特殊人才。
6.人才申请公租房的,不受收入、户口等条件限制,社保不受时间限制,特批的特殊人才不受收入、户口、社保等条件限制,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视报名人数按择优原则可直接或优先轮候配租。
三、禁止条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住房:
1.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2.已购买商品房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未实际交付使用;
3.已列入拆迁范围,且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4.申请人自建、购买商业用房或其他投资性房产,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
5.申请人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
6.被住房保障部门强制清退未满五年;
7.被有关部门或有关行业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五年以内;
8.申请人离异的,离异时间自申请启动之日不满一年,并在县内实际居住;
9.有其它因素被认定为不符合成为住房保障对象。
五、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家庭可随时向户口、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个人承诺为主、相关部门抽查为辅的方式确定。经审查合格后,进入轮候配租。
(一)申请受理。申请家庭应当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和人才引进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属街道办(乡镇)政府领取申请表。根据自身家庭情况如实填写后,将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附件2)提交至街道办(乡镇)政府进行受理。
初审及公示。各街道办(乡镇)对申请表格中个人填写部分是否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材料一致,申请人户籍、婚姻、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把关,如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征求意见核实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列入公示名单,在醒目场所公示申请家庭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天,同时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受理核查举报,公示过程保存影像资料。
核审备案。住建局对各道办(乡镇)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核审,将汇总后的申请家庭名单分别转交至:行政审批局、公安交警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社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法院进行真实性核准。核准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家庭婚姻、低保户特困户证明、退役军人优抚证、工商注册、车辆、房产、社保及信用等情况。相关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转回县住建局。
配租公告。住建局对核审环节后没有问题的申请名单进行第一轮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在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告知相关街道办(乡镇)政府,街道办(乡镇)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资格复核及公示。住建局将第一轮公告整理、集结后的申请名单进行第二轮资格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再次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资格范围,同时保存影像资料。
申请家庭对填报事项的真实性长期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核查作为补充。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立即清退,列入住房保障不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鉴于广大群众对《香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实施方案》中个别概念的界定存有疑问,特此做出以下解释说明: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条件的解释说明
一、家庭:①夫妻双方及子女(指未成年或成年在校学生)组成的家庭;②离异或丧偶带子女(指未成年或成年在校学生)的单亲家庭;③年满26周岁的单身家庭(未婚或离异、丧偶未带子女)。
离婚证登记时间须在申请之日前满一年。上年度享受公共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受此时间限制。原共同申请人离异后申请我县公共住房保障的,离婚证登记时间须满一年。
二、户口及社保年限:按照户口本登记的迁入日到申请之日计算;社会养老保险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三、低保家庭认定:低保对象必须是申请家庭中夫妻双方其中一人,子女单独为低保对象的不享受优先保障。
四、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单位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且满足相应缴纳时限。个人单独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列入保障范围。
五、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资(含退休金)、奖金、绩效、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家庭成员为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现役军人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家庭总资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房产、汽车、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七、无房户:申请家庭无商品住房、无商业门店、无宅基地。申请之日前转让私有住房满2年的视为无住房。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转卖房屋的不受时间限制。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家庭不属无房户。
八、住房面积的确定:
1.居住商品住房的,住房面积按产权证上记载的各项建筑面积之和核定;有宅基地的,住房面积为正房、厢房、倒座房等所有房屋面积之和。
2.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或相关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3.申请家庭单独借住直系亲属房屋或借住单位公产房的,现借住房屋面积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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