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瓮安县人民政府网发布了《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瓮安县县城供水价格调整的公告》(第3号)。内容如下:

一、居民用水价

(一)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

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288m³以内(含288m³),到户价格为2.60元/m³。

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288m³-360m³(含360m³),到户价格为3.90元/m³。

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360m³以上,到户价格为7.80元/m³。

(二)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级阶梯价格和第二级阶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三)户的认定

原则上居民生活用水户按4人确认为一户,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水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家庭实际常住人口超过4人的用户(包括集体宿舍、出租房屋的用户),需到供水企业办理实际居住人口数申报手续,以人为单位确定水量基数。对居住人口超过4人但未申报的用户,自动视为居住人口在4人及以下。

(四)居民阶梯水价执行周期

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保证居民用水户第一级用水量充分使用。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计划用水量的核定

(一)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计划量的核定,由政府指定部门(瓮安县水务局)根据《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规定的行业用水指标,结合我县实际,合理确定。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生活用水严格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价幅度,基准水价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价格的1.5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三级;超定额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定额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5倍计收。

(三)特种用水水价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级阶梯价格的5倍计收。

三、对军残、五保户家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供水水价。军残、五保户家庭需持相关证明到自来水公司申报。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供水价格。

五、对城市绿化、环卫、市政和消防等公共服务和公益性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暂无计量设备的,过渡期内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定额收费。

来源:瓮安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