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名叫张金虎的厅官,被4月2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曝光,该报称张金虎案“是一起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靠企吃企,大肆啃食国有资产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典型案件。”

张金虎

在这几天股市狂跌的背景下,这起案件受到网民们的特别关注。

2022年4月25日沪市日K线

那么,张金虎究竟是何许人也?为何能够“赚取”千万元的金钱?这钱究竟是哪里来的,又是怎么运作的呢?

张金虎被抓的时候是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委员。之前还曾任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监事兼机关党委副书记。

受审中的张金虎

法院查实的张金虎犯罪事实是:张金虎索取他人财物28万元,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92.8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共受贿220余万元。此外,张金虎在2012年8月份至2014年9月份分管上市公司和具体负责亚盛公司股票发行工作期间,将归属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公司)的1290万元与他人私分,他实际分得890万元。

在上述犯罪事实中,大家最感兴趣的是张金虎是怎么赚得1290万元的?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啊!果真是张金虎有什么炒股的“绝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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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是。张金虎采用了犯罪的“三步曲”:

第一步:2012年1月,张金虎未经会议研究,个人擅自决定亚盛公司筹款500万元,交由定向增发承销商西南证券公司该项目负责人高某某委托的私募投资人王某某运作营利。

涉案企业股票走势

第二步:王某某先将500万元投入二级股票市场,至2012年3月收益195万元。张金虎决定将500万元本金返还亚盛公司,195万元收益继续由王某某运作。

第三步:2012年3月至4月,王某某陆续将该195万元投入亚盛公司定向增发。2013年5月,股票解禁并抛售,获利1095万元,收回本利共计1290万元。

张金虎犯罪“三步曲”可用下图表示:

张金虎犯罪“三步曲”

不过,实事求是地说,张金虎并没有将“赚取”的1290万元全部占为己有。2013年8月,张金虎让高某某将上述1290万元转入其指定的三个银行账户,后来,张金虎又分给亚盛股份公司总经理武翔宁(另案处理)400万元,自得890万元。

平时,张金虎鼓动、带领公司多名干部职工,在上班时间利用办公设施,分析、操作、交易股票,严重影响了工作环境,破坏了工作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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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恶劣的是,张金虎把自己在股票市场中“投机钻营、放手一搏、不计后果”的手段应用到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中,弄虚作假,处心积虑搞对抗,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教他人在组织核实情况时具体如何应对。可以说,张金虎以炒股式的赌徒心态应对组织审查调查的行为和做法,已经证明其对组织毫无忠诚可言。

2021年12月,张金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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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觉得,张金虎把500万元本金交给别人运作,获利195万元,又用这195万元获利1095万元(即共计获利1290万元),并不是张金虎直接贪污的,而是一种孳息,能不能算作“犯罪数额”呢?

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与犯罪孳息的关系问题比较复杂。一般而言,犯罪所得就是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具有直接性、必然性和明确目的性的特点,而犯罪孳息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具有间接性、或然性和非明确目的性的特点。如果将张金虎的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500万元,那么该500万元产生的收益195万元,以及195万元收益再产生的收益1095万元均将认定为孳息予以收缴,而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如果将张金虎的行为认定为贪污,意味着1290万元就是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属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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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系指原物之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能否计算为犯罪所得的数额,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原物及孳息均为犯罪对象的,原物及孳息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张金虎决定与他人私分的1290万元中,既包括亚盛股份公司投入500万元本金后产生的195万元收益,也包括195万元收益投入股市后产生的1095万元收益,其犯罪对象直接针对的是195万元与1095万元之和1290万元,该1290万元属于犯罪所得,不存在犯罪孳息的问题。

这真是:

贪官得千万,获刑12年,罪有应得;

伸手必被捉,股市非金库,作茧自缚。(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