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前言

01 前言

通过之前的学习,我们已经了解了分摊交易价格的一般原则,以及如何分摊合同折扣与可变对价。

本篇,我们继续这个话题,聊聊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该如何进行分摊?

02 分摊规则

02 分摊规则

一般来说,合同开始后交易价格可能因为相关不确定性的消除或环境的变化导致变动(如:提前完工奖励);还可能因为合同变更导致交易价格发生变化。

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只需要按照下面提到的规则逐步判断处理即可。

交易价格后续变动的分摊规则我将其归纳为两类: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

一般规则:

规则1: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的,应当以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单独售价为基础将该后续变动金额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解读:在合同开始后,如果发生合同变更,则很可能导致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发生变动。

此时,我们分摊交易价格的基础仍然是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单独售价,而不应使用变更后的售价。

这一规则在后文的案例中还会有所体现,大家可以留心观察一下!

规则2:将交易价格变动全部分摊至一项或多项(非全部)履约义务,与分摊可变对价的要求一致。

解读:大家是否记得仅将可变对价分摊至特定履约义务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

简单来说就是,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是由谁引起的就分摊给谁,且分摊后所形成的价格也必须是合理的,即:能反映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实际上,在分摊合同折扣中也有类似的条件。

我们在分摊交易价格的第一篇文章中,是将这类规则视作分摊合同折扣的特殊规则。

通过这三篇内容的学习,我们会发现,这条规则的地位是可以上升到总规则中的一般性规则的。

03 特殊规则

03 特殊规则

对于合同变更导致的交易价格后续变动,应当按照有关合同变更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情况一:单独的合同

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按照分摊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情况二:原合同终止,新合同订立

前提: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

第一步,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单独售价为基础进行分摊。

第二步,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

情况三:除了上面2种以外的情形

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履约义务

大家睁大眼睛仔细看看这条规则的表述,会发现第一句话的主体是交易价格,第二句话的主体是可变对价。

而这两者的关系是,可变对价与固定对价一同组成了交易价格。

所以隐含的条件是,针对固定对价的变动,按照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即可,不需要做特殊处理。

而针对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才需要分上述三种情况进行处理,其中情况二是我们要重点讨论的。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理解上述内容。

04 案例解析

04 案例解析

为了更清晰的解释这个案例,我将A、B、C三款产品的价格组成进行了拆分。

我们关注的重点放在后两行新增对价部分

新增固定对价:仅在未履约部分进行分摊

新增可变对价:先在原合同层面进行了第一次分摊,再在未履约部分进行了第二次分摊。

05 回归理论

05 回归理论

我们结合这个案例,回看上文提到的分摊规则

一般规则:

①、以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单独售价为基础进行分摊。

我们可以看到,案例中无论是哪一步哪一种对价的分摊,都是按照A、B、C产品的单独售价进行的,没有因为后续合同变更而改变,也没有因为分摊后价格的变动而改变。

②、本案例未涉及规则2的情况,所以交易价格是在全部履约义务中进行分摊的。

特殊规则:

本案例中,涉及到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且属于准则提到的情况二。所以需要对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进行二次分摊。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的合同变更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即:

①、新增商品未能反映新增售价

②、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可明确区分

本文中的情形二还额外附加了一个前提,即: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

06 总结

06 总结

最后,我们通过一张导图总结一下本文的全部内容

分摊交易价格这一节,由于涉及到定量计算的问题,理解上可能存在一些难度。

所以需要大家耐心多读几遍文章,文中提到的案例最好能亲自动手计算一遍。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

希望大家能在学习这条路上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