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刘某(男)、王某(女)和罗某(女)组织淫秽表演一案,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某与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王某与罗某系朋友关系,三人共同成立某文化传媒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2021年6月27日至9月12日,被告人刘某、王某、罗某三人以营利为目的,由被告人刘某提议并征得王某和罗某的同意后,被告人刘某负责联系“某甲APP”“某乙直播平台”了解平台运营模式以及费用分成情况后,被告人刘某使用其本人手机号在“某甲APP”平台和“某乙直播平台”上注册了直播账户,随后三人分别购买直播所需物品,准备工作完成后三人承租某小区单元楼,通过“某甲APP”“某乙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表演。刘某负责主持并参与表演,被告人王某及罗某与刘某有分有合进行表演。三被告人非法获利共45452元,被告人刘某和王某每人分得17863元,被告人罗某分得9726元。经鉴定,三被告人进行的表演为淫秽表演。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王某、罗某违反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组织并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均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应予依法惩处。法院依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并结合直播次数、点击量等综合认定,对三被告人科处刑罚。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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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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