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
案 情
2021年5月15日4时45分许,张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省道S20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固镇县城关镇“宋店街口”西侧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洪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2021年5月27日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判 决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经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固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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