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7年11月8日,饶某亮因胸痛入县医院治疗,诊断为:(1)胸痛原因待查,急性心肌梗死?主动脉夹层?(2)心律失常、短阵室速、房颤。被告错误给予溶栓,病情极度恶化。于2017年11月10日在回家途中离世,年仅2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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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方观点

依据患者典型胸痛症状、体征、典型心电图表现,诊断急性心梗,符合溶栓疗法适应证(第7版《内科学》294页);因当时患者病情危急,生命体不稳定(快速心室率房颤、阵发性室速),进行抢救;本院对患者的治疗处置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后期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本院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三、鉴定意见

x省x县人民医院对饶某亮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饶某亮的死亡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20%。

后饶某如等五位原告当事人对上述结论有异议,认为其结论严重偏离事实,不客观公正,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各方发表意见后,司法鉴定人将县医院过错参与度变更为50%,但表示不再出具补充鉴定报告。

通过当庭质证,特别是饶某如等五位原告提供了内科学教材(第8版)中足以影响原鉴定结论过错参与度的材料后,鉴定人对原结论发生动摇,在维持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从医学和法律两个角度对县医院过错程度予以调整,这是本鉴定人的意见,也是鉴定机构的意见,但不出具新的书面鉴定意见。

鉴定人的上述意见是对原鉴定结论的补充和完善,该意见仍具有证明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为了不增加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故本案不予重新鉴定。另外,就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本院释明后,饶某如等五位原告不同意重新鉴定,县医院则明确反对重新鉴定,故视为当事人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

四、关于溶栓

县医院辩称,其诊疗方案及所用溶栓药物均来源于第7版《内科学》医学专业教材(294页)的指南,但未提供该教材。为得出科学和客观公正的结论,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本院同时查阅了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年11月出版第7版《内科学》(主编陆再英、钟南山)、2013年3月第8版《内科学》(主审陈灏珠、钟南山、陆再英),

1、第8版在主动脉夹层章节中(第338页)叙述了其心电图性状——或累及冠状动脉时可出现下壁心肌梗死的心电图(ST-T改变)外,但无一锤定音的心电图,。同时,心肌梗死(第7版353页、第8版第337页)叙述了主动脉夹层并发心肌梗死后果禁忌用药——当少数近端夹层的内膜破裂下垂物遮盖冠状窦口可致急性心肌梗死

2、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叙述了溶栓治疗(第7版294页、第8版第252页)——无条件施行介入治疗或因患者就诊延误、转送患者到可施行介入治疗的单位将会错过再灌注时机。禁忌证为未排除主动脉夹层。

五、庭审意见

关注医学规则和医疗行为的特点及x当地的医疗条件,确定被告承担40%责任。因县医院过错均与饶某如等五位原告损失有关联(包括后续x医院的诊疗归于无效)。除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不再按过错责任比例予以划分而直接由其赔偿外,其余各项共计717569.8元,县医院赔偿计287028元。

六、法院判决

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计287028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