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和城镇的收入差距大,主要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问题。不管什么产业发展都必须依托于市场经济,我国政府高度关注,不断完善解决农村金融市场。
截止到2020年底,我国共有1539家农村商业银行、28家农村合作银行、641家农村信用社、1637家村镇银行和4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商业银行

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股份制地方性商业银行,主要是以农村信用社及联社为基础组建,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区内设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即不能在辖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资本总额的60%。
农村合作银行

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所管辖规范的农村商业银行,采用股份合作制组织形式。现在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鼓励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

与一般的商业银行不同,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而非为社会公众提供金融服务。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民主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股东大会,而是社员代表大会。2001年开始改组创办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村镇银行

本质是农村社区银行,旨在促进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村镇银行是指为当地农民或企业工厂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区别于各大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一级法人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划,村镇银行设立的宗旨就是要实现亲农、扶农、帮农、惠农、建“农民银行”,城镇银行被赋予“立足地方、服务村镇”的市场定位。
农村资金互助社

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合股组建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并且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资金来源为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