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参试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目前各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参战参试人员因病住院的报销的具体规定,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面对全部的参保群体而制定的,对于特殊群体的医疗保障待遇,是由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参战参试人员、因公负伤的人员、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等相关的规定是比较多的。比如《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等,都对军人及退役军人的伤残抚恤、医疗保障制定了专门的规定。
参战参试人员,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医疗费用,是按照《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执行,按照这个规定精神,现役军人以及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等都是属于免费医疗,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离退休军人、离退休军人家属等也是军队相关人员医疗保障的范围。对于军人18岁以下子女、军人配偶、烈士和因公牺牲的军人父母,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免费医疗。
参战参试人员退出现役的,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规定,参战参试人员属于优先安排工作的群体,到用人单位工作以后,不但要享受相关的优待政策,同时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因病住院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按照统筹区医保制度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报销比例。
参战参试人员退出现役,按照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的,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规定,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住院时的报销待遇按照《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执行,在部队或是地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享受相关的优待待遇,按照目前的规定,住院报销待遇基本是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报销的。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参战参试人员因公负伤,经军队医疗机构治疗康复后回到地方工作,在工作中因旧病复发,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参战参试人员没有工作的,要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当地退伍军人事务部门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障待遇。
综上所述,参战参试人员为我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参战参试人员,退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高度重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战参试人员因病住院可以享受到相关优惠待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