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亳州市某金刚石企业就该企业违法排污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最终达成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企业承担鉴定评估、修复等费用合计8.4万元。
2018年11月17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该金刚石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酸洗车间部分生产废水直接流入厂区雨水井,经对二号、三号雨水井内水样取样检测,发现主要污染物总锰浓度超标15.4倍,总镍浓度超标507倍。2019年1月11日,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此给予行政处罚,该企业停产整治。
经我市环境部门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对案发现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此次事件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费用合计8.4万元。
磋商会上,市生态环境局介绍了赔偿义务人违法排污案件违法事实,阐明了调查结论、鉴定过程及鉴定评估情况、法律依据,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要求。
经过磋商,双方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内容达成一致,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立即全部支付应付款项。
赔偿不是目的,意在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和全面试行以来,我市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改革有力有序推进;统筹协调,加强横向联动、纵向沟通,积极开展线索筛查,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21年至今,我市共启动6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4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达115.4162万元。
汝平 孙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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