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弥勒,8岁男孩私自下水库游泳两条狼狗忽然冲下水对其撕咬,男孩大喊救命。狗主人刘某事后赶到将狗唤走,男孩则死亡在岸边。男孩家属报警后,民警在全村调查。刘某怕被怀疑,连夜将狼狗打死后扔在垃圾堆。

最终刘某还是被警方发现,但民警认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并没有认定为犯罪。原来经过鉴定,男孩身上虽然被狼狗咬伤多处,但都只是皮外伤,男孩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溺水而死,原因则是因为狼狗在其气管上咬了一个小洞。家属表示不满,将刘某和水库起诉至法院索赔26万。

刘某表示男孩是溺水死亡,不是被咬死,家属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自己只愿赔偿20%。水库认为自己已经设置牌子警告禁止游泳,难道路上车祸也要怪国家,也拒绝赔偿。

@王仪律

如果只是单纯的狗咬人,那么责任划分很清楚。但问题就在于本案中是多个原因共同导致男孩的死亡,男孩私自下水库游泳、离事发地仅60多米的水库看管室无人、狼狗咬伤男孩气管,甚至是男孩父母自身监管问题,这些所有的因素最终导致男孩的死亡。

那么,在法律上,究竟是谁该来为男孩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首先得解释一下为什么民警说狼狗主人刘某并不构成刑事犯罪。构成刑事犯罪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否则就只能是意外事件。

根据调查,刘某的狼狗是因为看管不慎跑出来的,而且当时处于发情期,容易袭击人,刘某在狼狗不见后到处寻找,说明她是不具有放纵或者故意的。所以,民警才说这种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认定为刑事犯罪。

当然,如果说男孩确实是被狼狗咬死,刘某事后知道民警在找狗主人,此时将狗打死后丢弃,即便是前面男孩的死不构成犯罪,后面打死狗丢弃的行为则属于毁灭证据罪,是要被认定为犯罪的。但男孩并不是被直接咬死的,所以刘某是不会被认定为犯罪的。

虽然刘某不属于刑事犯罪,但在民事上,男孩的死亡就是一种被侵害生命权的结果,家属自然是有权利起诉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家属认为,刘某的狼狗咬伤男孩导致死亡,而在整个过程中,水库管理存在问题,仅仅60多米的管理室却无人值班,水库未尽到看管义务,双方必须承担责任。

从法律上来说,狼狗主人无论如何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她的狗是狼狗,而狼狗在我国属于法律中规定的烈性犬。根据规定,饲养普普通动物导致他人受伤的,如果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逗狗行为的,狗主人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饲养烈性犬的人来说,只要是伤了人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法律禁止饲养烈性犬,伤了人就必须赔偿。

因此,刘某所谓的只是咬伤男孩等一系列理由都不会改变她承担责任的结果。而水库之所以承担责任,原因也是当时的看管室没有值班人员。

虽然水库确实是张贴禁止游泳等标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此就尽到了法律上的安全管理义务。既然设置的了看管室,本该就应当有人值班的时候却没有人在岗,这就表明水库在当时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这种过错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承担17万的赔偿责任,水库承担3万元的赔偿。三方虽然解决的了赔偿责任的分配问题,但是男孩却永远回不去了。20万元和1条生命相比,还是非常让人痛心。

如果说家属、刘某或者水库有一方平时就注意到这种危险,男孩完全就可能避免死亡,这件事再次告诉我们,预防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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