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新闻消息报道,河南省消协就“燕窝事件”诉快手、辛有志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将于5月9日开庭。诉请包括退赔、永封辛有志快手账号等。

虽然河南消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固然天经地义,但是罔顾案件进展,一味扯着公益诉讼的概念引导舆论,恐怕无论是对此案受害者本身,还是对于消费公益诉讼未来在国内的发展,都不见得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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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依据目前最高法对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意见,这个案子恐怕根本就不符合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该解释。

由此可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有三个关键点:消费者众多、不特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辛巴案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无论是根据前期辛巴团队公布的1549.5760万元销售额,还是后期所谓实际调查后得出的1992.8539万元销售额。受有损失的消费者实际上通过调取交易记录的方式已经得到确定,涉案金额明确,属于消费者众多但特定的情形。(不像诸如虚假广告等造成的侵害消费者人数及损失等不明确)所以说连适用公益诉讼的形式要件都不符合,其形式要件尚且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