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调整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调整。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修订之前,原《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调整至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但并未对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进行规定。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调整,不仅调整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定罪标准,即从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调整至10万元以上,同时,也调整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的入罪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的调整,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务产生重要的影响,对于原先虚开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但未超过10万元的尚未审结的案件,如在侦查阶段的,应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的,应作出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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