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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吸毒人员何某

却将在医院领取用于戒毒的美沙酮溶液

用含而不咽的方式带出医院

再从口中吐出卖给其他吸毒人员

近日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以贩卖毒品罪判处

何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并处罚金2万元

何某有长年吸毒史,于2006年11月向国家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申请美沙酮维持治疗,定期到指定门诊口服盐酸美沙酮口服液。按照相关规定,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中,吸毒人员应按照“看服下肚”原则,在工作人员监督下当场服药,而何某却动起了歪脑筋,口服却部分不下肚,待出医院后再吐到矿泉水瓶中,以此将美沙酮偷拿出医院,一点点积攒下来,再多次转卖给其余吸毒人员,以此牟利。

截至被抓获,何某共向他人贩卖美沙酮溶液360多毫升,公安机关还在其住处查获美沙酮溶液225.08克,经鉴定,溶液中美沙酮含量为微量。在对买受者进行调查时,部分吸毒人员表示在何某这里购买的美沙酮颜色、味道均有些不同,其中原因可能和其用嘴带出有一定关系……

在庭审中,何某辩称:“医院可以给我喝美沙酮,为什么我给别人喝就是犯罪?”对于何某的辩解,法院认为美沙酮是国家实行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美沙酮作为药品用于戒毒治疗时,定点门诊对其使用对象、服用剂量、服用时间间隔等均有严格的要求,旨在通过代替减法帮助戒毒人员摆脱毒瘾,但其一旦非法流入市场随意进行买卖,失去管控,其性质便属于毒品。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将美沙酮列为毒品,非法持有、贩卖美沙酮的,视为非法持有、贩卖毒品。据此,法院综合何某的犯罪情节与其具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湘潭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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