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广西人社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违反《条例》者将受到严惩。

《条例》从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服务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对广西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作出规范。该《条例》是广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为全国较早出台此类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之一。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免费提供这些服务

《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条例》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政策法规咨询;

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见习和创业开业指导;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办理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接收手续并为用人单位用工需求提供对接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用工形式、职业危害、基本劳动报酬、联系方式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发布、提供虚假或者违法的招聘信息;

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非法招聘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聘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

招聘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

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求职者个人信息;

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发布虚假或者违法的求职、招聘信息;

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求职、招聘信息;

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非法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超出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泄露、非法使用在业务活动中收集或者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求职者个人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政府应给予这些支持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人才发展、服务业发展等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者承接公共就业、人才引进等公益性服务。

可通过租金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条例》提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拓粤港澳大湾区、台湾地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等人力资源市场。

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预警机制,支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加强对家政服务、医疗护理、养老服务、托幼服务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职业的培训指导和市场培育。

此外,《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创业和人才流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条例》者将获严惩!

《条例》规定,通过不实承诺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依法撤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借、出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泄露、非法使用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应当保护的信息或者举报人有关情况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广西新闻网

桂林日报社全媒体中心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