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最积极、最活跃的社会生产力要素。保护劳动和劳动者,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生命力和优越性的根本体现。然而,随着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拖欠工人工资,996、007工作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五险一金,疫情期间花式裁员等现象频频发生。面对上述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大多数劳动者都选择忍气吞声,或者一走了之,这样不仅自己权益受损,也变相纵容了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劳动者遇到自身权益受损,要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呢?适值五一劳动节,在今天的法律知识小课堂里,我们将向大家介绍一些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的法律知识。
法律解读
谈到劳动者权益保护,就离不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它们是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法,涉及全国几亿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经济社会和谐、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会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现在996、007工作制延长了工作时间,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如果企业因生产特点,确需延长工时加班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
疫情期间,由于经济下行压力、防疫隔离等原因,很多企业开始降薪、裁员,有的甚至开除隔离期员工。那么疫情期间企业降薪、裁员合法吗?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知》还明确,对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开除隔离期员工是一种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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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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