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云间课堂
— 依法防疫,全面清零 —
正值五一劳动节假期
松江普法云间课堂最后一期也上线了
“依法防疫,全面清零”
接下来,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在看视频之前,我们先思考几个问题:
1、为什么我们要配合防疫工作?
2、在疫情期间,哪些行为可能违反法律?
3、隔离在家遭遇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视频看完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这几个问题
·1、为什么我们要配合防疫工作?·
这不仅是为了我们个人的身体健康与社会稳定,更是法律所要求的必须履行的义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在疫情期间,哪些行为可能违反法律?·
这一问题我们结合案例看一下
案例一
案情:4月1日上午,松江区某小区根据街道统一安排,组织小区居民开展核酸检测。居民颜某因嫌麻烦,对核酸检测通知视而不见,闭门不出还多次挂断通知电话。在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提醒后,颜某才来到检测现场,却故意向采样人员出示微信名片二维码。当被要求出示健康云二维码后,颜某又强行冲破工作人员阻拦,自行返回自己家中,严重影响核酸检测工作正常开展。
处理:接报警后,松江分局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督促颜某完成核酸检测后带所调查。目前,颜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0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案例二
案情:青浦警方接群众举报称,在微信群内团购时被骗。经缜密侦查,警方迅速锁定了家住外省市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谢某。经查,犯罪嫌疑人谢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于4月18日伙同周某组建名为“青浦松江平价资源”的微信团购群,并将群二维码发布在多个上海区域微信群内,吸引他人扫码入群。随后,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蔬菜、水果、肉类、大米等团购信息,导致多人被骗,经初查,涉案金额人民币1万余元。
判决:在两地警方的协作下,两人于4月27日晚落网,现两人因涉嫌诈骗已被青浦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截至目前,两人已退款人民币2000余元,其余退款及案件侦办等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截至目前,犯罪嫌疑人已退还部分账款,其余退款及案件侦办等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三
案情:近日,有居民反映上海闵行梅陇镇发放的第四批生活保障物资中,部分猪肉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居民收到的实物存在肥肉过多、品相不佳多为边角料且变质变为问题,与约定及样品存在明显质量差异。
处理:经初步核查,情况基本属实,梅陇镇立即叫停了该批物资的发放,并终止其合作,相关企业被拉入黑名单。
法条依据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隔离在家遭遇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居家隔离采购法律贴士
①下单选购擦亮眼,资质渠道要明辨
在购买商品时,要先了解发起对象是否可靠,应对供货方的主体资质、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索要留存发起人的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要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不盲目下单囤积。
② 收到商品需查验,确认无误再收货
收到商品后,要第一时间从感官性状、保质期、商品标签、保存方式等方面查验商品,尤其是生鲜食品是否腐败变质,商品是否为“三无”产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发现问题首先向组织者和经营者寻求解决。
③ 保留凭证存证据,捍卫权益有法依
购买后要通过录频、截图等方式保存商品的宣传介绍和服务承诺,保留与“团长”或经营者的聊天记录、电子订单、支付页面等购物凭证,保障切身利益。如发现存在利用“社区团购”模式实施诈骗、哄抬物价、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的,可及时拨打110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1、
2、
3、
4、
5、
来源:松江区司法局
编辑:冯小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