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了最新征收土地公告

一起来看看吧

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禹州市2021年度第九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禹政土告{202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22}161号文件批准,禹州市2021年度第九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集体土地26.213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

2022年2月11日

二、批准用途

住宅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1#地拟征收土地位于郭连镇党楼社区,古邑路以东、康城路以西、党楼路以南、祥云大道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郭连镇党楼社区二组。

2#地拟征收土地位于郭连镇党楼社区、褚河街道老连社区,商贸路以东、颍顺路以西、祥云大道以南、武庄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郭连镇党楼社区一组、二组、三组,褚河街道老连社区三组、六组。

四、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用工安置。

六、交付土地

本公告发布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并交付土地。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8日

附:

1#地▼

2#地▼

禹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禹州市2021年度第一批

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禹政土告【202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22}112号文件批准,禹州市202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7.3179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

2022年1月27日

二、批准用途

工矿仓储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2#地位于花石镇花北村辖区内,花北村以东、花北村以西、花北村以南、花北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花北村集体。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3#地位于花石镇花南村辖区内,花南村以东、花南村以西、花南村以南、花南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花南村十四组。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 )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六、交付土地

本公告发布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并交付土地。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8日

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禹州市2021年度第三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禹政土告{202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22}369号文件批准,禹州市2021年度第三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集体土地6.0450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

2022年4月1日

二、批准用途

工业工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1#地拟征收土地位于方岗镇刘屯村、昌王村,禹州市绿色铸造示范产业园三号路以北、禹州市绿色铸造示范产业园二号路以南、禹州市绿色铸造示范产业园八号楼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岗镇刘屯村一组、二组、三组,昌王村四组。

2#地拟征收土地位于方岗镇刘屯村,禹州市绿色铸造示范产业园三号路以北,禹州市绿色铸造示范产业园二号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岗镇刘屯村一组、二组、三组。

四、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六、交付土地

本公告发布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并交付土地。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29日

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禹州市2021年度第七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禹政土告{2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22}129号文件批准,禹州市2021年度第七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集体土地13.4735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

2022年1月27日。

二、批准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1#地位于禹州市森林植物园东南,轩辕路以西、祥云大道以北。

四、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征收郭连镇党楼社区五组、六组集体土地总面积13.4735公顷,其中耕地4.6341公顷,建设用地8.8394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用工安置。

六、交付土地

本公告发布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 订的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并交付土地。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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