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志军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张志军之女张某与被害人邹某结婚。2017年7月,张某怀孕期间,双方家庭及父母间因生活琐事产生不快,随后矛盾不断加深。2017年10月起,邹某与张某争吵后离家在外租房居住。

2019年1月9日,邹某的父母为与儿子一起过春节及看望孙女,从外省来到成都。次日,邹某与其父母三人来到家中,因孩子问题与张某父母张志军、姚某某发生争执,张志军持刀先后捅刺邹某三人,致邹某及其母亲当场死亡。邹某父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张志军作案后通知张某拨打110报警、120急救。民警接报后从现场将张志军带走调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不能正确处理女儿家庭纠纷,杀害邹某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志军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张志军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依法改判张志军死刑。

这次再审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细节?案情回顾: 姑父邹成海生前是公主岭市毛城子镇一中数学教师,中共党员,高级职称,姑父毕业于四平师范学院,是毛城子中学的教学骨干,作风正派,勤恳敬业。 我姑杨会芬生前是公主岭市毛城子镇一中数学教师,毕业于公主岭师范学校,高级职称,曾多年担任毛城子中学班主任,一生教书育人,爱护学生,勤俭节约,为人诚恳。 我姑杨会芬和姑父邹成海两人在乡村中学从教几十年,桃李满天下,曾多次获得市级优秀教师、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市级教学能手等荣誉证书,两人均获得教育部颁发的“乡村学校从教30”荣誉证书。 表弟邹朔是杨会芬和邹成海的独子,毕业于河北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与妻子张瑜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大二时相恋,并于大三时,邹朔随张瑜去河北保定博野县张瑜家中探望张瑜父母,初次见面邹朔购买近千元礼品,以表诚意,

但张志军不喜欢邹朔,极力反对两人恋爱。 邹朔张瑜两人没有因为张志军反对而分手,2010年,张瑜毕业后工作于其大舅姚振国领导的四川彭州石化,国有企业正式员工;邹朔最初被分配到武汉工作,后来为了与张瑜在一起,在同学的推荐下,去彭州中石油下属第三方公司任巡线员。 两人于2013年6月6日领证,并于2015年5月在公主岭市毛城子镇邹朔老家举办婚礼,张瑜父母和姐姐、弟弟均到场参加婚礼。

婚前、婚后邹朔张瑜夫妻感情很好,2017年6月,张瑜父母从河北老家来到邹朔家中帮忙照顾张瑜待产,2017年7月28日,邹朔、张瑜的女儿邹某某出生。张瑜父母一直居住在邹朔、张瑜家中帮忙带小孩儿,张志军夫妇不喜欢邹朔,经常辱骂邹朔,夫妻之间开始出现矛盾,张志军多次教唆张瑜和邹朔离婚。(有证人证言) 2017年10月,在一次家庭矛盾后,邹朔被张志军夫妇和张瑜赶出家门,邹朔衣物、随身物品、毕业证等全部被岳父母和张瑜扔出门外,家里的门锁亦被更换。(有多份证明材料) 2017年10月—2018年12月间,邹朔张瑜两人都曾向法院诉讼离婚,都未被判离。

(有法院判决书) 2019年1月8日邹朔父母杨会芬、邹成海从公主岭乘火车去看望儿子邹朔,临别时跟亲人们说去四川儿子邹朔家过年。 2019年1月10日上午10时许,邹朔从出租屋出发带着父母回家中探望女儿邹某某,刚进门不一会儿,一家三口被张志军手持提前准备好的剔骨尖刀,刀刀致命杀死,三人没有任何反抗搏斗挣扎,就这样被灭门。 噩耗传来,我们亲人怀着巨大悲痛奔赴四川处理后事,姑姑杨会芬和姑父邹成海生前未曾说过一句张瑜不好,也没说过邹朔婚姻出了问题,案发后,张志军一家散布谣言说邹朔和父母去“抢孩子”,张志军才杀人灭门。

2019年11月26日,本案一审开庭,并于2019年12月20日宣判:张志军死刑! 本以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凶手杀死三人灭门,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 怎料到,2021年3月我们亲人得到凶手张志军被偷偷改判死缓的消息,我们亲人对于改判一无所知,悲愤不已! 无奈,2019年3月29日,我们亲人开始了网络求助和申诉之路,张志军一家任意扭曲事实,颠倒黑白,泼脏水给邹朔一家,一时间,网络上出现“抢孩子该杀,杀的好”的荒唐流言,网络流传的都不是事实。

为了给邹朔一家三口申诉申冤,还原案件事实,我们亲人委托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的侯士朝律师团队代理案件申诉,侯律师团队大量走访询问邹朔生前同学、好友,查阅邹朔生前网盘记录的信息,调取杨会芬、邹成海手机记事本、短信等信息,杨会芬、邹成海给张瑜、邹朔打款票据和记账本等,还原了案件真相。 查阅杨会芬记账本显示:2013年开始,杨会芬、邹成海打款给邹朔、张瑜用于买房买车装修订婚钱共计36万,借给张瑜弟弟张占武5万元,总计41万元。(有记账本为证) 调取邹朔网盘记录显示:

邹朔、张瑜微信聊天记录,张瑜一直提出离婚意愿,邹朔不想离婚,张瑜提出要邹朔净身出户,邹朔不同意净身出户,邹朔认为如果离婚去法院,法院判决比较公平。(有网盘信息为证) 查阅杨会芬手机短信、手机便签记录显示:张瑜一家把邹朔赶出家门后,不让邹朔看孩子,也不给邹朔发送孩子视频和照片。(有手机短信为证) 杨会芬曾发短信问候张瑜,张瑜回短信说“我不认识你”杨会芬发短信请求张瑜发几张孩子照片,张瑜回复:孩子没有奶奶。 再审判决书显示:邹朔带父母回家去探望孩子,没有证据证明邹朔一家去“抢孩子”。

杨会芬、邹成海作为乡村教师一生勤俭节约,把毕生积蓄全部给了儿子,最终儿子婚姻破裂,一家三口被张志军残忍杀害。现在一家三口因为张瑜不出面签字和出具委托书,仍然无法安葬,凶手张志军虽然被判死刑,但需要最高院复核,仍然未被执行死刑。 感谢各位网友对案件的关心和帮助,有网友留言为什么不更新了,因为案件始终没有进展,我们还在等待最高院死刑复核。 最近疫情严重,为了不占用公共资源,所以没有更新状态。案件一有最新进展和结果,我一定会第一时间发上来,谢谢大家!(转载)

其实很怕看到这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因为这样的案件背后总会牵涉到一个家庭或者很多家庭的悲剧,而一旦了解这些家庭的苦难后,我的内心便难以平复。一个司法裁判受到社会广泛质疑,往往并非是因为群众法律素养不够,无法理解裁判背后的法理和依据,而是所谓的法理和依据挑战了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如果法律人眼中的法理与民众的常情常感格格不入,我们很难说法律还是正义的守护者,继续要求民众对法律抱以敬畏。法律能为民众接受,并非只在于其强制力,还在于其代表着社会最一般的良知。而张志军故意杀人案的二审判决显然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朴素感情,其依据的若干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难以服众。 以下将尝试对舆论中普遍关注的几个焦点做出分析。

被害人亲属对事件的叙述和一审、二审判决附后,供网友自行研究判断。

(1)死缓。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只要张志军在监狱中不惹麻烦,两年之后他就会减为无期徒刑,届时杀人不用偿命。这便是被害人亲属执意要求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如果张志军逃过了死刑,加上没有限制减刑,我们不知道以后他会不会又因为保外就医、假释或者减刑等原因重新回到社会。那样的话,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就太不公平了。

(2)自首能不能作为免死金牌?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律关于自首对于量刑的影响用的是“可以”二字,即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但在故意杀人罪这样侵犯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型犯罪中,“自首从轻”的适用应当严格把握。张志军连续捅刺三名被害人共计八刀,并且刀刀命中要害,使两名被害人当场死亡,一名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手段极其残忍,结果非常严重,而且由于“灭门”的特别情形,给社会造成了恐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此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3)被害人亲属谅解是否有效?此处的被害人亲属谅解系凶手张志军女儿张瑜的谅解。张瑜虽是被害人邹朔的妻子,但两人感情早已破裂,经历了三次诉讼离婚,其间张瑜一直要求邹朔净身出户,可见张瑜早已不再念及夫妻情义,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而且邹朔及其父母被害后,根据继承法邹朔的财产将由张瑜和其年幼的女儿继承,相当于在感情上张瑜既没有“亡夫”的伤痛,在经济上张瑜甚至是最大的受益者。再次,张瑜和张志军系父女关系,让和凶手有血亲关系的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于情理不符。再次,张瑜是另外两名被害人邹成海和杨会芬的儿媳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六款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张瑜不属于邹成海和杨会芬的近亲属,不能作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综上,所谓的被害人亲属谅解于法无据,于情有亏,不足以作为从轻情节。

(4)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是否负有的直接责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为被害人不期而至抢夺女儿邹某某。此处存在基本的事实认定错误。案发地是邹朔的家,邹朔只是之前被妻子和岳父岳母无理赶出了家门,被害人回自己的家什么时候都可以,无需对张瑜一家预约,不存在不期而至。其次,邹某某也是邹朔的女儿,邹朔与张瑜还未离婚,邹某某的抚养权尚无定论,父亲要带走自己的女儿,何来抢夺一说,充其量是带养问题。如果张家不愿意邹家带走邹某某,也可以采取肢体阻拦、锁门等方式予以制止,或者事后采用诉讼的方式争取邹某某的抚养权。然而张志军在没有穷尽合法手段的情况下直接选择了持刀杀人,可见使矛盾激化的责任完全不在被害人,而在于张志军。

(5)张志军是不是激情犯罪?关于激情犯罪的解释很多,但大体可以概括为犯罪人本无犯罪预谋,但因被害人的挑拨、刺激等过错陷入剧烈的情绪波动,在情绪爆发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邹朔看望女儿,邹成海和杨会芬看望孙女,符合人之常情,即便要将邹某某带走也无可厚非,而且张志军身上没有任何伤痕,案发现场也没有打斗的痕迹,可见当时不存在激烈的冲突,故被害人没有严重过错,不足以引起正常的剧烈性情绪波动。另外,张志军持刀行凶不具有当场性和随意性,他不是随手拿起身边的工具实施的杀人,而是专门到阳台橱柜的隔层里取出比厨房菜刀更危险的剔骨刀,可见张志军是有理性地选择了作案凶器,

而且行凶时刀法精准、迅速,直中被害人要害,使被害人当场死亡和丧失反抗能力,说明其是有意要直接致被害人于死地。因此,认定其是激情犯罪,难以服众。 我国虽然奉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但也不意味着要姑息恶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观恶性极深,结果极其严重,并且存在“灭门吃绝户”的恶劣后果,如若不将之绳之以法,使罚当其罪,不仅有悖“杀人者偿命”这一最基本的天理人伦,而且将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小的冲击,给类似的极端事件提供判例上的参考,造成其他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的恐慌。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对张志军改判死缓不妥,期望即将到来的再审还公道给被害人亲属,回应民众关切。

笔者:从二审改判死缓已经是跌落了公众的眼球,现在开启再审,也许可能会扭转法律的公正与威信;但也有可能让人们再次大跌眼镜。 公正公开的再审也许让这场审判未来能成为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判例,也很可能会成为教科书一样的案例。同样会在民众的心里坚定对法律的信任。 因为疫情的理由不能公开庭审,但完全有理由采用视频直播的方式。如果不能直播庭审,那么重启再审的决定似乎有那么点腰杆不直、内心胆怯、怕见公婆的感觉。也不免让人觉得只是为了平息一下舆论的风潮而走个过场。

刑事案件启动再审很难,再审改判更是难上加难 但是这个案子,改判的可能性极大 一方面是四川高院的再审决定作出的极快。4月12日回应称“将认真评查”,4月30日就表示决定再审。刑事案件再审程序启动是非常难的,一旦启动,改判的可能性就很大,而再审决定作出的越快,改判的可能性越大。(参考安徽高院左德刚案)

我记得之前 我就说过反对精子库对未婚女开放,也反对女方对于孩子有"完整监护权和抚养权"这类观念,千万别学欧美母权那一套。 想一想,如果我们中国法律真的承认"母亲天然拥有比父亲更多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像欧美那样,那么这个案件就会被曲解为 "男方一家抢孩子,父亲防卫过当激情杀人"的局面,谁让你男方对孩子的权利小于母亲呢??

然而很多 喜欢用女本位思考的男性还在骂我呢,谁在真正保卫男性权益,谁在伤害男性权益?一目了然。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当把男性和 孩子的生育权养育权完全剥离时,男性只会遭受更多法律上的不公! 谢天谢地中国目前法律还没这么认为,中国法律一直承认,父母双方都不是过错方的情况下,对孩子的监护权是平等的。父亲有权利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但国内女权一直在争取 女方对孩子的完整监护权,即女性监护权大于男性监护权,她们认为孩子应该完全隶属于母亲,在母亲发话前,父亲没有任何权利。这样女方家庭就有以"男方抢孩子"为理由,对男方动手了,并可以把这种行为解释为自卫。 微博豆瓣上的女权也一直在用"防卫过当"这种理由给杀人岳父洗白。因为她们认为男方家庭抢孩子,男方家庭"罪有应得",她们可不承认 父母对孩子有同等监护权的概念,也不认可 男方对孩子有同等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并且那个妻子和那个岳父岳母 住着男方家的房子,鸠占鹊巢,儿子和父母回自己买的房子 要孩子被描述为抢孩子。 当女人要房子要彩礼的时候,说是辛辛苦苦为男人生孩子,要求补偿。当男人要孩子的时候,又开始说这是女人自己的孩子,男人没资格争夺抚养权?薛定谔的为男人生孩子呢。 所以我们应该把这种案例当成警惕,以史为鉴。

此案的关键在于房产纠纷,女方家的一系列操作表明它们是有预谋的通过灭门来实现霸产。 正好二审又遇到了,王静宏这个奇葩。新闻媒体在报道时有意忽略事实,把重点放在所谓抢孩子上!事后也被证明是不存在的。 此案一审在原告不知情而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属于标准的知法犯法!几乎完全采信被告单方面的说辞。而后很多关键信息又变成了国家机密!属于全程违反基本的程序正义。 二审得以进行完全是因为被害人家属不屈不挠的维权行动,以及网络舆论的全面发酵!此案如果维持原判,对基本公序良俗、婚姻制度……

都会产生毁灭性打击! 更重要的是可能会引起同类案件的大爆发,模仿者前赴后继是挡不住的!好在还有网络,虽然财产要不回来了但死刑还是挣到了!勉勉强强吧! 否则此案形成的判例,会极大地影响以后类似案件的判决!杀三个都不能判死刑杀你一个又能算是多大的事呢? 这样死刑也就基本上被废除了,虽然不能明文废除但是不执行不就算是废除了吗?

说真的,也做过几个比较大且轰动的刑案了,这种谅解书还真的是有水平,站在纯技术层面、辩护人的角度讲,这谅解书就是符合条件的,可以去请求保住脑袋的护命符。 但在当下越来越兼顾情理的角度,这份谅解书能否其他近亲属所做出的谅解书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具备同样的谅解效果,这也是需要在判决中考量的。 二审判决之所以激起民愤,主要还是太过粗暴的一刀切,未在特殊谅解书出现的时候,具体分析谅解背后的因素,导致情理法失衡。 比较下重庆姐弟坠楼案,我倒是认为这种情况下,即便生母不放弃民事赔偿,也不会影响判决结果。有些罪大恶极的案件,不该考虑的量刑情节,真的就该大胆点,不予考虑。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审判者的人性空间,是用来对抗法律的冰冷,赋予法律人性温度的空间,而非是被别有用心之人,被富豪用来作龌蹉勾当的回旋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