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租税上》、《旧唐书·食货志》以及《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均有相似的规定。灾害后赋役的减免规定,颇类于现代民法中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免责条款,它对于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具有重要作用。《龙筋凤髓判》中的一则判词判目中提到即使百姓连年遭灾,也要上交租调。

判文中,张鷟用“菖蒲去蚤虱,而蚰蜒竟来;矾石止龋痛,而牙根遽折”形象得说明了若不对百姓折免租税,则“所益全少,所损愈多。征一丁之半租,招百姓之深怨。是则国家之信,不及于豚鱼;王者之仁,不流于行苇。得原失信,文公之所不为;献鼎弃言,展季由其未许。”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紧接着,作者写道“货藏天下,何必前征而后征;物寄人间,终是楚弓而楚得”,指出国家是免疫折租的最终受益者。最后判词作者从儒家以百姓利益为宗旨的为政理念出发,认为“政在养民,理从矜折”,否定了各州不许折租的做法。太宗曾言“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我们从判词中不难看出制判者“民为邦本”,“勤政爱民”的民本思想。

孝门免役

们从判词中不难看出制判者“民为邦本”,“勤政爱民”的民本思想。神龙本是武则天的年号,神龙元年二月,唐中宗李显恢复国号“唐”,继续使用“神龙”作为年号。张鷟,生活在唐高宗到唐玄宗开元年间。所以张鷟这则判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宗时期各种灾异频发,百姓死伤严重,农民生活民不聊生的境况。

唐代为了对“孝”行加以鼓励,有孝门免役的政策。《唐令拾遗·赋役令》规定:“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有精诚致应者,则加优赏。”《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旧唐书,职官志》以及《通典·食货六·赋税下》均有孝门免役的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正因为孝门免役,因此经常有虚假欺骗的情况发生。《全唐文》中有一则判词就反映了这一情况。对此事件,张鷟在判文中以“天地所生,人为万物之贵;人伦所重,孝为百行之原”开篇指出孝行的重要性。接着作者又指出“岂可以已无仁,不信仁者之行仁?

以已无孝,即疑孝者之非孝”,说明了孝门理论上的真实性。最终做出了“靡闲大体,好讦微疵,事既不然,若为通允”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判词作者以大局为重的开阔眼光。复除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指因符合某种法定条件而免除赋役的意思。

《唐令拾遗·赋役令》规定:“诸人居狭乡,乐迁就宽乡者,去本居千里外复三年,五百里外复二年,三百里外复一年。一迁之后,不复更移。如前文所述,对于迁徙附贯者给予免除赋役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增加和保护劳动力,从长远意义上看,有利于赋税徭役的征发。若应受复除而不给,则会受到法律严惩。《唐律疏议》“应复除不给”条规定:“诸应复除而不给,不应受而给者,徒二年。其小徭役者,笞五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迁徙附贯给复徭役

这则名为《对附贯五年复讫判》的判词。由判文可知,韦著所作判词结合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百姓生活艰难穷苦,韦著主张对景再免征赋役。韦著并未严格按照律法中有关规定制判,而是对国家律法作出一定程度的变通,最终做出符合百姓利益的决策。以上对唐代经济类判词所反映的唐代租庸调制进行了探讨。

唐朝前期推行的租庸调制,有明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原来也有所减轻,而且开垦出来很多荒地;政府的赋税收入更加稳定,府兵制也得到巩固,这些都使国家富强起来。但随着唐代人口不断增加,加之唐中叶后,土地兼并愈演愈烈。虽然《唐令拾遗·田令》明文规定禁止买卖田地,但是如果经过政府批准,田地仍然可以后被转让,从而使得免课户如官僚、寺院等兼并土地。

到后来政府已无足够土地实行田制,领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甚至失去土地的课户也仍要纳租庸调,农民负担不来,唯有逃亡,大量课户的逃亡,使政府的征税对象减少,削减国家税收,造成租庸调制的破坏。但在开元时代,承平日久,官员疏于整理,丁口死亡,田亩转让等未记入户籍,国家于是失去征税根据。

德宗时,情况更坏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纳税,无田者仍要负担之情况,此举造成人民逃亡,而赋税却由逃亡户的邻保代交,称为摊逃,结果更造成恶性循环的逃亡潮。安史之乱后,国家支出甚大,国家无法再以租庸调制来维持经济,于是改行另一较弹性大的两税制,使税收可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确保收入来源,故租庸调不得不破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唐代的法律主要包括以律、令、格、式为主的成文法、情理法、判例法以及有明显地域特征的习惯法。在裁决刑事类案件时,成文法起主要作用,而在裁断户婚田土等“细故”类民事案件时,制判者则多援引情理法。

唐代经济类判词所依据的成文法

所谓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唐代法律有律、令、格、式四种主要形式。《唐六典》中规定:“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式。”律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

唐律疏议》是一部刑法典,对各种犯罪均有处罚规定。唐代经济类判词中有许多就是严格依据《唐律疏议》作出判决的。这里试举一例说明。张鷟《龙筋凤髓判》中卷一户部一条收录了一则判词,判目曰:“户部侍郎韦珍奏称:诸州造籍脱漏丁口,租调破除倍多常岁,请取由付法依问。诸使皆言春疾疫死实多,非故为疏漏。”这是一则地方州县官吏造籍脱漏户口而导致租调较少的案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地方官如果管理户口不当,不仅会给征收赋税带来不利影响,而且会造成更深远的消极影响,正如判词中提到的税收征收减少会进一步导致国库亏空,从而导致军费开支和工程兴造费用的匮乏。所以,对于州县官吏的失职行为必然要付法科罪。

故制判者依据《唐律疏议》“州县不觉脱漏增减”条作出了处罚规定。此判中判文作者就是严格依据唐代有关成文法的规定作出了判决。“令”设立基本的行政管理规范,范围广泛,其中与经济密切相关的是户令、赋役令、田令、厩牧令以及关市令等。

唐“令”最早编撰于武德七年,其完整法规早已亡佚,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整理出《唐令拾遗》。唐代经济类判词中也有许多就是严格依据《唐令拾遗》作出判决的。《文苑英华》中有一则“多田判”。判目曰:“丁多买田至四百顷,极膏腴,上贾他财物称是。御史纠之。云:‘天恩数加,赏赐不是赃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则判词反映了占田过限的情况。《唐令拾遗》中有相关规定:“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唐令中对于占田数量有限制性的规定,而本案依据此条唐令规定对丁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指责。“格”即皇帝敕命,本为封建皇帝临时颁布的对于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后成为具有长久效力的法律形式。“式”是国家各机关衙门办事的程序,它是对“令”的细化与补充。

结语

另外,中国古代法律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那就是“以礼入法”。“以礼入法”即礼法结合,可以说是法的儒家化过程,也可以说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过程。以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法律发展的一次飞跃,也是古代传统法制发展中的一大显著特色。

《唐律疏议》中有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唐律疏议》成为后代礼法结合的典型。《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也有记载:“唐律一准乎礼。”唐代经济类判词中有很多关于依礼判决的案例。从众多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作者并未严格按照法律来作出判决,而是对法律加以变通,并结合具体情况以礼作为判决依据。

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