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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芳镇疫情防控明白纸

为帮助广大居民朋友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胜芳镇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胜芳镇人民政府特编制了疫情防控明白纸。

1.涉疫风险地区来返人员不按规定主动向社区和单位报备行程,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的,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常态化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健康码出现弹窗提示不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或居家健康监测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6.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8.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疫情期间,违规售卖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疫情期间,重点场所(车站、公共交通工具、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室内场馆,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机构(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监管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不按规定落实测温验码、消毒消杀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治愈出院或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5.疫情期间,组织举办红白喜事、庙会宴会、大型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展销促销等聚集性活动,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举办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6.疫情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7.故意泄露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次密接等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8.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1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规接诊具有新冠肺炎症状病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疫情防控应急管理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1.疫情防控应急管理期间,违规经营培训班、棋牌室、KTV、网吧、电影院等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2.封控区、管控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3.疫情防控应急管理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希望广大居民朋友理解和支持我镇的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防控意识,自觉遵守各项防疫政策,对上述违法行为,如有发现,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河:

关于重申加强人员流动管理的公告

当前,我市周边地区疫情形势依旧严峻复杂,存在疫情输入风险,为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我市已实行分类分级管控,现将加强人员流动管理公告如下:

一、非必要不离开三河。确因特殊情况需离开三河的,须提前向属地社区(村)报备,经审核同意后允许外出。外出期间全程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采取“两点一线”方式出行,减少途中停留,正确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返回前,要按照外返人员的管理要求和实际行程,严格落实核酸检测及相关管控措施。返回后,配合落实相关管控措施。鉴于目前北京市严格限制无“北京健康宝绿码”人员进出,建议处于“北京健康宝”弹窗状态的通勤人员继续居家远程办公,严格遵守北京市管控措施。

二、非必要不返回三河。倡导在外经商、务工、学习、生活的市民暂不返回三河。在我市居住的广大市民要积极宣传我市防控政策,主动劝导在外亲属尽量延期返回,减少人员流动。特殊情况确需来返三河的,必须提前48小时向社区(村)和单位报备(电话报备或者微信搜索小程序“疫保通”“出行返回信息报备”按照索引填写报备信息,获得返回报备卡后允许返回),同时登陆填报河北健康码“涉疫风险自报”。在进入三河卡口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后,按人员类别落实管控措施,未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就地劝返。

三、人员返回严格落实分类分级管控措施。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市、区、旗)人员原则上不得来返三河。已经来返三河的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要主动配合落实“14+7”隔离管控措施(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再进行7天居家隔离观察);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和出现阳性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的人员要主动配合落实14天居家医学观察措施;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其他县(市、区、旗)的来返三河人员,须落实14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入境来返三河人员要主动配合落实“14+7+7”隔离政策;低风险地区返回人员需现场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配合属地落实7天居家健康监测,在前3天每日进行核酸检测,第一次检测结果出来前须足不出户。所有不具备单人单户居家医学观察条件的人员,要实行集中隔离。直辖市下辖区的镇(街道)参照县级行政区防控政策执行。

四、域内人员活动严禁聚集。按照“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要求,严控各类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要提前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街道)审批,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邀请谁负责”落实好管控措施。参加人员要严格落实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行程码并测量体温等相关措施,发现异常状况要及时报告,按要求处置。

五、依法严肃追责。鼓励群众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人员和行为进行举报,近日,我市应对新冠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已将疫情防控25种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明白纸形式进行了公布,请广大居民依法依规,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个人主体责任。

三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4日

三河:

致全市广大网民的疫情防控倡议书

广大网民朋友: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疫情防控一刻也不能放松。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筑牢全民防疫屏障,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守“网”相助、共同战“疫”,三河市委网信办特向广大网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自觉做疫情防控的参与者。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政策规定,主动做好个人与家庭成员的日常健康监测,对人负责,对己负责,减少不必要出行,避免人员聚集,来返三河人员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行程,积极配合疫情排查工作,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疫苗接种等工作,共同筑牢群防群控、群防群治严密防线。

自觉做网络正能量的传播者。网络无疆界,用网有约束。各类网站、新媒体、自媒体从业者、群主和广大网民要及时、广泛传播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和科普知识,传播疫情防控的正能量信息,不传播制造恐慌、恶意攻击等不良信息,对防控措施多理解、多包容、多支持,多为疫情防控鼓与呼,网聚正能量,提振精气神。

自觉做网络谣言的抵制者。谣言止于智者。要带头讲事实、明真相、多理解、不抱怨,不转载来源不明的疫情信息,自觉抵制网上虚假信息,及时举报网络不良信息,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文明上网、理性发声,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三河市委网信办提醒您:网络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

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构筑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网络屏障,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

中共三河市委网信办

2022年5月3日

大厂:

致全县广大网民的疫情防控倡议书

广大网民朋友:

当前,我县周边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疫情防控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筑牢全民防疫屏障,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守“网”相助、共同战“疫”,大厂县委网信办特向广大网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自觉做疫情防控的参与者。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政策规定,主动做好个人与家庭成员的日常健康监测,对人负责,对己负责,减少不必要出行,避免人员聚集,来返县人员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行程,积极配合疫情排查工作,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疫苗接种等工作,共同筑牢群防群控、群防群治严密防线。

自觉做网络正能量的传播者。各类网站、新媒体、自媒体从业者、群主和广大网民要准确、广泛传播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和科普知识,传递疫情防控正能量,不传播制造恐慌、恶意攻击等不良信息,对防控措施多理解、多包容、多支持,多为疫情防控鼓与呼,网聚正能量,提振精气神。

自觉做抵制谣言的行动者。要带头讲事实、明真相、多理解、不抱怨,不转载来源不明的疫情信息,自觉抵制网上虚假信息,及时举报网络不良信息,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文明上网、理性发声,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大厂县委网信办提醒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

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构筑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网络屏障,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

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网信办

2022年5月4日

责任编辑:灯灯 主编:菜根

消息来源:胜芳视角

网信三河、网信大厂

三河融媒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