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近强奸、猥亵,这两个词很火,讨论很多,但很多人对这两个罪的定罪标准,以及判罚都不太了解。甚至有人说,如果男的用了安全套,然后死不承认发生过关系,就没办法定罪。实际上这都是谬误。

今天分享两个真实案例。杭州男子陈某将醉酒的陪酒女带至酒店后离开,却仍被判强奸;广东男子贾某也将醉酒的陪酒女带至酒店,还触碰了女方身体,反而被判定不构成强奸。法院这样判的依据是什么?来看看详细情况……

先说说这两个罪名:

1、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两个罪是姊妹刑,序号挨着,判定标准也基本一致,强奸罪一般判3-10年,最高可判死刑;强制猥亵罪一般只判1年,最高可判5年。总的来说,强奸罪比强制猥亵罪判罚更重。

一、案例1,无身体接触,却被判两年半。

事发浙江杭州,去年5月19日凌晨,男子陈某在酒吧内接受陪酒女张某的陪酒服务,后趁女方醉酒之机,将其带出酒吧,让其专职司机开车将两人送至某酒店。

在酒店7080房间内,陈某欲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后因发现女方无任何反应,遂离开现场。根据监控显示,其在酒店房间内停留时间30分钟。

第二天早上,女方张某醒后怀疑自己被强奸,于是报警。接到警方电话后,男子陈某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其称未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但最终法院仍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男子陈某趁女方醉酒之机,将女方从酒吧带至酒店,欲与女方发生性行为,证明男方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监控显示男方采用背、抱的方法,将醉酒无意识的女方抱至酒店房间内。

以上行为已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男方与女方发生了性行为,但不影响以强奸罪对其惩处。鉴于陈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这里说下强奸罪的定罪依据,强奸罪定罪有三个要件:一是意图或者已经与女方发生性行为,二是这个意愿或者行为违背女方意志,三是使用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

这三个要件都满足了,就构成了强奸罪。

就像这个案子,把女生抱进酒店了,想过强奸她,但准备作案的时候,良心发现了,这一样构成强奸,因为首先你有主观意图,第二你的意图违背了女方意志,第三你使用了其他手段(趁女方醉酒)。

所以是构成强奸的。

二、案例2,有身体接触,却不构成强奸。

事发广东中山,去年8月21日晚,男子贾某与朋友李某在酒吧娱乐,期间叫了陪酒女赵某作陪。后女方赵某醉酒昏迷,男子贾某和朋友李某将女方带至一酒店713房休息。李某先行离开,离开时告诫贾某:千万不要和赵某发生性关系,否则就是强奸。

李某离开后,男方贾某趁女方赵某昏迷,对女方实施了猥亵。监控显示,贾某在李某离开酒店1小时后也离开了酒店。

第二天早上,女方赵某清醒后怀疑自己被强奸,第一时间报警,警方将贾某抓获。贾某称未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只是有过猥亵。经有关部门鉴定,二人确实未发生性关系。

贾某称,其之所以未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因为朋友李某离开时向其强调了,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因此其无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只是想占点便宜。后经公安机关对李某的独立审讯,贾某所说属实,李某确实那样告诫过他。

最终,法院认为贾某无主观进行强奸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其犯强奸罪,但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为啥贾某不构成强奸?因为贾某没有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就这点差别。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的唯一差别,就在于你的目的,如果你只是想占便宜,没有想发生性关系,那就是猥亵;如果你想发生性关系,那就是强奸,就这么简单。

三、强奸罪的定罪需要什么证据?

很多人认为,强奸罪的认定,要有体液做证据,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强奸罪的定罪,有物证当然好,但是没有物证一样可以定罪。那就是口供。

我们以《女方醉酒后,男方带女方去宾馆房间,然后待了20分钟后出来,女方酒醒后报警称被强奸》为例,来说说这个怎么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

女方报警后,警方会勘察现场,是否有安全套,里面是否有男方遗留的生物分子,提取女方体液,检查里面是否混有男方生物分子。

如果有这些,那很简单,证明二人发生过关系,但是女方是醉酒的,通过酒店监控可以看出来,女方走路不稳,双眼紧闭。此时的女方,已经失去了性自主权,你再和她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

如果没这些,也会让女方去医院检查,看是否有发生过关系的迹象,这个医学上是可以检查出来的。

如果男方确实和女方发生过关系,但是没找到男方留下的任何证据,是不是就没办法了?以为没有留下证据,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你们把警方想的也太简单了。问话。

你在酒店有没和女方发生过关系?没有

那你带她去酒店干嘛?你去了酒店后,在里面待了20分钟,这20分钟你都做什么了?20分钟你一直坐着?你当时坐在哪里?什么姿势?有没拿手机?当时椅子在什么位置?那个椅子是什么样子的?

你说你坐在椅子上?好了,和案发现场比对,看你是不是真的坐过椅子,或许你连椅子都没挪动过,或许现场的椅子和你描述的根本不一样。

警方要问的问题,比这个细节的多,而且还不是问一次就行了,而是反复问,多次问。大家记住,如果你说的是真实的,那一定有很多细节,并且不管问多少遍,答案都是一致的。但是如果是你编造的,那是没有细节的,而且很可能今天问了,你编了一个答案,过两天再问,你编了另一个答案,因为有些细节,编的是记不住的。

这就是问题,你为啥说谎?

四、这两个案子带给我们的警示有哪些?

1、不要有趁着醉酒、熟睡等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一旦你有了这个想法,且对女方有脱衣服等具体动作,只要女方报警,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强奸罪,三年起步。

2、假如你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只要你幡然醒悟了,及时停止了,法院肯定会考虑到这种情况,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正所谓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你的及时收手,可能刑期会从五年变为两年。

3、学法、懂法真的很重要,最近我发现,很多人认为:强奸发生后,只要女方提出可以花钱私了,就不是强奸;有的甚至还想以此告女方敲诈勒索。这都是错误认知,强奸不以任何其他问题为转移,只以性行为发生时是否违反女方意志来判定。

对上面提到的两个案例,你认为判罚合适么?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