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名男子通过朋友介绍,将自己的宝马530租给了别人,租金+押金总共2000块钱,对方刚将车开走不久,他就发现了不对劲。自己车子的定位竟然消失了,他赶紧联系租客,对方表示车子是他朋友在开,男子一听就察觉到问题,立马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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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的朋友开了一家租车公司,4月10号,他通过朋友公司,将车子租给了一位姓楼的男子,楼先生交了钱,并留下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后,就开车离开了。可仅仅过了3个多小时,徐先生就发现,车子的定位消失了。
到派出所报警后,楼先生也赶了过来,可是车子却不见了。楼先生表示,车子被他朋友拿去抵押了5万块钱,他还说自己也是被朋友骗了,那5万块钱全被朋友拿走了。随后徐先生联系上了收车的俞先生,对方让他拿5万来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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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他和俞先生是什么关系,楼先生没有说。事后2人全都消失了,不管是租车的楼先生还是收车的俞先生,都联系不上了。
车子的所有证件都在徐先生手里,楼先生没有任何的证件,他朋友更不可能有证件,那么,车子到底是怎么被抵押出去的?并且,楼先生始终不肯透露和收车人的关系,其中是否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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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的抵押流程,车子是需要去车管所办理登记的,但是在这件事中,不管是楼先生还是他朋友,都没有车辆的所有权,根本不具备抵押车辆的资格。所以,抵押车的行为是无效的,徐先生有权利要求俞先生归还车辆。
楼先生租的车,被朋友拿去抵押,则他的朋友犯法,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的合同诈骗罪。楼先生本人不会犯法,除非他明知道而不制止,甚至参与。而从一些细节来看,楼先生口口声声说是朋友拿去抵押的,但是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很可能他是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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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不知情的话,怎么可能在短短几个小时内,就把车给抵押了?明显是有预谋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租车、抵押等一系列民事活动,通过签订、履行合同方式骗取收车人的财产,用于个人花费,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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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至少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5万元已经够对方喝一壶了。
不管是楼先生还是他朋友,将不是其本人的车拿去抵押,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正是构成合同诈骗的要件。
而对于楼先生,若未按照合同如期归还车辆,可以要求楼先生归还车辆,并按照合同上规定条款,追诉违约赔偿,由于定位被拆除,破坏了车子的物件,暂不知其他地方有没有损坏,徐先生可以让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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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715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目前,徐先生已经报警,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也提醒了各位,在出租车辆时,要考察对方的资质以及信誉,权衡对方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里关于合同的期限、车辆的用途等信息,发现不对劲时,及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