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文件
1. CCAR-21R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2. AP-21-14《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3. 2018年7号《民航局适航司关于发布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相关定义
1. 小改:指对民用航空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2. 大改:指除“小改”以外的其他更改
3. 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是对已获得的型号合格证(TC)的航空产品的设计大改进行的批准
三、STC申请人的资格
1. 按照“常规方式”申请:STC申请人应为中国企业(145、运行合格、PC/TC等持证单位)或个人,且要具备与改装相匹配的设计能力
2. 按照“委任代表方式”申请:STC申请人除上述要求外,进行设计更改的航空器必须为该公司所有、占有或代管(按照委任代表方式批准的航空器,在以后的运行上会有一定限制)
1. 大改中非常重要的且范围较大的改装(对设计、推力、动力、重量有实质性更改,需要标对规章进行实质的重新审定),会通过重新办法或修订TC、TCDS进行批准。
2. 大改中复杂性较大,会通过STC批准(复杂性大小的判断取决于大改过程中涉及的的审定分析、验证的方法及数量、飞行手册的更改量)。
3. 大改中复杂性较小,会通过AAC-085批准(AAC-085即有设计批准功能(属于CCAR-21)又有维修放行批准功能(属于CCAR-43/145),这也是CCAR-145R4(2022.7.1生效)将AAC-085移除的原因,使AAC-085以后只具备设计批准功能,功能明确)。
4. 在2018年7号文后通航的小改可以按照“备案制”实施,在此之后,通航基本再无申请MDA的情况。
5. 在2018年7号文后通航的大改可以按照“委任代表批准方式”实施,工程委任代表有详细的专业划分(结构、动力装置、系统、无线电、试飞分析等),一个改装通常会涉及多名不同专业的委任代表,因通用航空业内鲜有“工程委任代表”,故本文不提委任代表批准STC的方式。
1. 单机指仅申请1架航空器的STC
2. 多机指申请大于等于2架航空器的STC
3. 可以对已有的STC进行修订,比如增加里面的航空器SN号等,但是要对其可复制性进行证明
转自槑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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