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
2019年12月16日江苏启东一男子张某从路边摊买了10斤的野生河豚回家吃。当晚,张某一家因食物中毒被送往医院,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人经治疗已无大碍。
售卖河豚的老板杨某得知消息后,立马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最终,法院对杨某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量刑。
“不食河豚,焉知鱼味”,河豚被赞为天下第一鲜,那么售卖河豚致人死亡、算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吗?
此案售卖河豚的老板、并不会被定性为故意或过失杀人案,因为老板杨某根本不存在杀人的故意,也不存在疏忽大意而导致他人死亡。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与”卖河豚“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市面上的河豚都是正规养殖场改良后的无毒河豚,国家也只允许对这类河豚进行加工经营。而杨某所售卖的河豚为野生河豚,体内有剧毒,处理稍有不慎、人吃了就可能丢了性命。
本案中如果杨某、没有违法出售野生河豚,自然就不可能引发张某死亡的惨剧。所以说,要从根源上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处罚。
根据《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顾客张某作为成年人,对食用野生河豚鱼可能造成的人身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主观认知,被害人自身的过错,可作为海鲜店老板量刑时的酌情考量因素,但并不会影响海鲜店老板犯罪的构成。
野生河豚鱼不能随意买卖,养殖加工都需要审核备案,加工河豚的公司要按照严格的加工技术去除河豚有毒部位,经过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一般的普通人很难处理干净野生河豚,为了解馋,丢了性命太不值。
最后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食用野生河豚鱼的危险性,提高公民食品安全意识,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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