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持续优化常州法治化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自2022年5月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常州市公安局将在全市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二、凡在常州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自觉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不得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

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通过虚构债务、虚构优先权、虚构租赁关系等方式逃避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的,检察机关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拒不投案自首,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教唆、帮助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机关将按照司法处罚、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常州两级法院线索举报电话:

常州中院:

0519-83980110 18912340110

溧阳法院:

0519-87116110 18961480110

金坛法院:

0519-82399610 18118353110

武进法院:

0519-86305001 18961231110

新北法院:

0519-85193055 18015857104

天宁法院:

0519-85359110 18015072110

钟楼法院:

0519-83850110 18115030110

经开法院:

0519-69803110 13585337110

常州检察院线索举报电话:

0519-12309

常州公安局线索举报电话:

0519-110

特此通告。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