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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记者获悉,近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刑事速裁案件,受疫情影响,该案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开庭,并当庭宣判。

2020年6月,被告姚某等人与常州市某包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武进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姚某连带偿还该包装公司300余万元。因姚某等人未履行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武进法院依法查封了姚某等人的相应财产。2021年6月,姚某明知厂内一台电脑自动分切机被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非法转移、藏匿机器,致执行裁定书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姚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配合公安机关找回了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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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武进检察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姚某提起公诉,被告姚某认罪认罚,并在本案审理期间制定还款计划配合执行。因被告姚某有自首、认罪认罚、配合找回等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武进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通过采取查封措施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以保证申请人的权利能够实现。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角度看,查封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刑法将破坏查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有利于确保法律的尊严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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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财产所有人已经失去了自由处分的权利,如果擅自处分,便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这种恶意处分查封财产的行为,也是公检法联合打击的拒执犯罪行为之一。

武进法院通过追究姚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刑事责任,有力地维护司法机关查封财产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使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法得以实现。同时这也警醒人们生效裁判必须履行,法律底线不能逾越。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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