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2日21时许,辽宁省鞍山市的五名辅警,在没有正式警察带领的情况下,对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内进行日常交通秩序排查和巡逻。
期间刘某民接到唐某举报称一辆车牌尾号是辽KXXX的司机疑似酒驾。刘某民便联络另外一名驾车辅警王某在县会展中心路口进行堵截检查。
当晚21时21分,辽K×××车经过会展中心路口时,刘某民、王某等人未能截停该轿车,随后刘某民、王某各自驾驶两辆警车载上三名辅警追辑。在一三岔路口,两辆警车一前一后将该轿车截停。当贺某权和宫某超下车准备盘查该轿车司机时,该轿车突然向外环城东方向逃离,刘某民、王某、刘某喜再次分别驾乘警车追辑。该轿车行驶至一小区北门路段时,又被两辆警车一前一后截停。随后该轿车突然左转弯从两辆警车之间穿过并快速逃离。刘某民、王某再次分别驾驶警车追辑,贺某权和宫某超随后拦下一辆出租车追辑。
在追辑过程中,被追击轿车因被警车追撵,行驶速度过快与道路右侧的石桩及绿化树发生碰撞并解体,造成轿车驾驶人高升当场死亡。刘某民、王某、贺某权、刘某喜、宫某超五人乘车路过肇事现场,均未对肇事车辆采取救助措施,分别驾乘警车驶离事故现场,先后返回交警大队。
嘉宾:郝赟
靖之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执业律师
北京大学《燕大法学教室》 刑事法编辑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 专家讲师
嘉宾:郝赟
靖之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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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弘:五名辅警认为他们的行为没有任何不当之处,更不具有违法性,他们系履行职责,驾驶员高升的死亡与五名辅警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该构成犯罪。您认为这五名辅警的行为是正常履职还是已经涉嫌犯罪?
郝赟律师:交警部门依法有权对酒驾醉驾行为进行查处,这种查处行为本身是属于依法履行职权的正当职务行为。但是,任何的行政执法行为均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做到履行主体的合法,履行程序的合法以及履职内容的合法。这就要避免超越法定职权的非正当的执法行为,更要避免由此导致的超出必要限度的不应发生的损害后果。
换句话来讲,对于本案之中的5名辅警追击酒驾醉驾车辆行为的刑法评价,主要应当考虑追击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追击行为与被追击的酒驾醉驾行为人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一,关于5名辅警的追击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辅警在我国并未被列入正式的人民警察序列,其全称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属于机关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我国设立辅警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缓解警力不足的需要,由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的需要,通过聘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民警维持社会治安以及相关工作的需要。因此,辅警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独立的实施公安执法工作,只能在正式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的工作。
本案中5名辅警在没有正式警察带领的情况下,直接独立的实施追击酒驾醉驾车辆的行为。这一执法行为违反了辅警有关的法律制度,属于无执法权而越权执法的违法行为。5名辅警明知没有执法权而实施执法行为,主观上也存在违法的故意。
其二,关于追击行为与被追击的酒驾醉驾行为人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5名辅警超越执法权而实施的违法堵截、追击、盘查等行为,客观上导致了酒驾醉驾行为人产生畏惧心理而逃逸,并于逃逸途中发生事故而死亡。虽然,行为人酒驾的行为本身对他的驾驶车辆的车速安全性等各个方面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换句话说,5名辅警的违法追击行为并不是导致被追击人死亡的唯一原因。但是,这并不能否认违法追击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具有重要性的因果关系。
综上,5名辅警的涉案行为并非正当的履职行为,而是违反法定职权,超越法定职权,并导致了公民死亡后果的涉嫌犯罪的行为。
方弘:本案中,五名辅警被追究的是滥用职权罪,您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滥用职权罪?
郝赟律师:到底他们的行为应该会构成哪一个罪名?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到底什么是滥用职权罪。所谓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照或者违反法律的规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一方面,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类的犯罪,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这是我国刑法分则专章规定的一类渎职类犯罪。辅警属于受委托在公安机关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求。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主体是没有特殊的身份要求的。
第二方面,本案的5名辅警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之中,超越职权范围,违法履职导致一人死亡。他们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秩序,这一行为就符合了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并不表现为非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具体来说,在日常生活之中,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过错导致他人死亡。这个范围是非常大的。法院将本案的5名辅警的越权行为评价为滥用职权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考虑到了他们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后果的客观行为,是以滥用职权为其核心特征的。这样的评价更能够实现刑法上罪名的构成要件对具体案件事实的全面评价。
第三方面,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滥用职权持故意的心态,而对危害后果持过失的心态。本案的5名辅警存在明知无执法权而实施执法行为的违法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不具备先有故意后有过失的双层次的主观心态。
综上而言,将本案5名的辅警行为评价为滥用职权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妥当。
另外,值得说明的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超越职权造成他人伤亡的行为究竟是否成立犯罪?以及究竟成立滥用职权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是存在争议的。
这一争议不但体现为民间对于刑事裁判的探讨,还体现在法院在判决审理案件过程之中,合议庭、法院的审委会甚至是若干层级的不同的法院都是存在争议的。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国家刑事审判参考第三百四十五号案例,王刚强,王鹏飞案中就记载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应当成立滥用职权罪的批复意见。所谓的王刚强、王鹏飞案与我们这个案件就很类似,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超越职权造成他人伤亡的案件。
此前,这个案件也是在多级人民法院之中有重大争议,最后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谨慎的研究,出了一个此类案件应当成立滥用职权罪的批复意见。这一意见对于司法实践之中究竟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形成了指导的效力。
方弘:本案,一审法院是认为5名辅警已经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但是免于刑事处罚。5名辅警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您怎么看这样的一个判决?
郝赟律师:这个问题要两方面来看。第一个方面,本案的5名辅警的行为的确已经成立了滥用职权罪。这个定性评价对于以类似的刑事判例发挥警示作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对化解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中客观确实存在的警民冲突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为,警务工作人员、警察有些时候不可避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导致一些大家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损害后果。如果我们的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之中,他们合法职务的界限没有划定清楚的话,就很有可能会导致社会上公众对警察行为以及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批判和不理解的态度。
这一案件警示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虽然是在代表国家履行法定职责,但是也不能够任性,一定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职责,否则就要承担违法的后果,甚至是刑事犯罪的后果。
另一个方面,本案的被害人毕竟是酒后驾驶,他自身的酒后驾驶与他的死亡后果之间当然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换句话说,他本人对于他的死亡后果是存在过错的。5名辅警的犯罪行为相应的我们认为是比较轻微的。
此外,5名辅警到案之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这就成立了坦白,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案发后5名辅警所属的公安机关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赔偿98万元,被害人近亲属也表示了谅解,由此可以依法对5名辅警酌情从轻处罚。
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刑法可以对5名辅警定罪免刑。这样的判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依法行政的警示作用以及对个案情理的具体考量的平衡。
方弘:假设辅警当中有警察或者这5名辅警都是警察,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就不会构成犯罪,就是一个合法的履职行为了?
郝赟律师:如果具体的行为人换成了正式的警察也不意味着就一定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是否违反了警察的有关执法条例和执法规定,警察有没有违反法定职权。同时还要去结合具体案件之中警察追击酒驾车辆的环境,比如是否是在众多车辆的道路上,当时追击的道路是否具备了相当的危险性?当时究竟是白天还是黑天?如果是夜里追击,周围的光照条件是否充分以及酒驾人员酒驾的程度,比如他只是普通的酒驾,还是已经达到了醉驾标准等等。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当中的情况来判断。
方弘:事实上,对于整个执法的合法性的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是行政条例是比较多的,会涉及到一些程序方面的规定。一旦在某一个环节违法,执法者法律上的风险也还是非常大的。让人非常遗憾的是,本案当中的死者高升本来是酒驾,可能仅仅就是行政处罚,严重的话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因为他逃脱了执法,最终导致当场死亡。所以,大家在遇到警察执法的时候一定要配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郝赟:是的。酒后驾驶的行为人高升不但酒后驾驶,还进一步实施了逃脱执法的行为,而且是多次不断的辅警拦截他,拦截了之后,他又逃脱,反复多次。那么,如果是情节比较轻,他可能另行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
但是,高升如果还健在,他极有可能会另行成立妨害公务罪等妨碍公务类的刑事犯罪行为。而且这会与他前面的危险驾驶罪(如果成立的话),将成立危险驾驶罪和危害和妨害公务罪的并罚。他会承担一个非常恶劣和严重的后果。但是,如果他当时配合执法的话,一方面不会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他的法律责任也会比较轻缓。
所以,这个案例也是告诫广大的朋友们,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还是应当予以尽可能的配合。当然,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这也给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警示,执法行为必须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否则就变成了以暴制暴。这在我们现代文明社会中是非常不值得提倡的。
方弘:四川泸州市曾经因为一次小小拥堵,造成一人死亡,并扩大成群体性事件。在事件纠纷中,一方并非正规交警,而是两名辅警。在全国各地,辅警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售卖大量驾驶员或居民信息的案件也层出不穷,甚至有人利用个人信息进行作案,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辅警执法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教育急需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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